意见参考范文:农民工就业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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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参考范文:农民工就业指导意见

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外向型和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致使我市农民工大量返乡,加大了就业压力。我市是农业大市,做好全市的农民工就业工作,对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尤为重要。为积极应对农民工返乡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市农民工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农村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外出务工已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民工大量返乡,一方面会给我市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总量带来新的压力;另一方面使以打工为生存手段的农民工重新陷入困境,进而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农村稳定的社会问题。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势利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创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

xx年,全市共需培训各类农民工5万人,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万人,农业部门阳光工程培训2。2万人,扶贫办雨露计划培训0。3万人。

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按照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统一出台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开展技能鉴定、统一检查考核验收“六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涉及农民工的培训项目。根据“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 的原则,将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统筹管理、叠加使用;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组织在岗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助;同时,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紧紧围绕企业当地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组织各级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定向、定单式培训和上岗前培训,实现培训与上岗就业无缝对接。

三、创造岗位,着力吸收农民工转移就业

从xx年3月10日到xx年4月10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农民工就业服务月活动。主要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农民工就业援助帮扶”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家庭困难的农民工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每一位重点援助对象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个就业信息。重点做好农村“零转移农户”就业援助工作,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努力实现农村“零转移农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二)“春风送岗位”活动。各县、区劳动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基层组织、服务机构,收集适合的就业岗位信息,建立全市范围的沟通平台,通过信息发布、召开专场农民工招聘会、组织送岗位下乡等方式,集中帮助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需进城务工妇女、青年等各类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三)开展“就业岗位对接”活动。要挖掘技能岗位信息和技能劳动者信息,加强劳务协作和劳务对接活动,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机会,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特别是泛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及时收集、发布劳务输入地区的用工数量、行业工种、工资待遇等需求情况,为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提供就业服务,为农民工外出务工开辟可靠的就业渠道,提高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政策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零距离对接。

四、引导创业,积极鼓励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

到xx年,全市建设规范的就业创业园15个,建设农民工创业园10个,扶持500户经济实体入园创业,带动就业5000人;开展创业培训 5000人以上,创业者1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设立20个创业实训基地,实训3000名创业者,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万人,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已建成的城市就业创业园,一律向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就业创业园。加大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力度,加快建设步伐,重点扶持一批回乡农民工入园创业。

(二)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水电费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2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各地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创业培训成功率。要加大创业服务工作,加快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创业能力。同时,各地要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传授创办企业经验,增强创业者的勇气和能力。各地可对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改善实训条件。

(四)鼓励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同时,统筹安排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场所,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校舍等存量土地房屋和荒山、荒滩等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最高可延长至50年。

(五)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各县、区要将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对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照每人xx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xx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落实政策,全力推动农民工自谋职业

(一)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县、区要进一步充实县域中小企业担保资本金,扩大创业就业小额信贷覆盖面,放大单个项目的限额,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3—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属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建立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专人”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加快建设 “村村通”工程。xx年,全市所有乡镇全部做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50%以上的行政村设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体系。

(三)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纳入登记失业范围,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在务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返乡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时,要妥善安排好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

六、密切配合,大力营造农民工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考核。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科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扶贫、经委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做好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坚持正面引导的原则,通过开设专栏、定期公布信息等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适合返乡农民工的用工信息,积极宣传农民工自主创业、投身经济建设以及民企共渡难关的典型事迹,引导农民工理性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奋发进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营造良好环境。继续清理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保护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合法权益和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对侵犯创业农民工或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在人才引进、劳动保障、职称评定、员工落户、子女入学、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

(四)做好社会援助工作。积极完善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对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工返乡后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政策及时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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