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与人民陪审工作的情况汇报

2024-11-02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它是一种植根于我们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解决纠纷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理想。

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加快,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也不可避免。而人民法院调解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也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追求与期待。

一、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民事案件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主持调解的一种具有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一旦调解成立,就对诉讼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中一方不能适时履行,即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诉讼调解不同于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地方。

诉讼调解既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也是结案方式之一。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案件审理终结或当事人撤回起诉。它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也因为调解是非判决形式,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签字认可的,故而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从而减轻执行压力,降低司法成本。今年以来,我们重点加强了诉前调解和人民法院便民联系点建设工作,并取得实效。

今年1至10月以来,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436件,在结案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数278件,占民商事结案案件总数26.71%。当事人撤诉案件189件,占18.16%。以上两项统称为非判决方式类结案,占结案数比率为44.86%。离婚案件调解率最高,合同案件次之,侵权案件又次之。此外,还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7件,调解结案13件,撤诉4件,非判决结案29.82%。

二、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调解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坚决贯彻执行刑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还大胆探索,努力在行政诉讼和赔偿诉讼中施行调解(和解)工作,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俱佳。

(二)调解时段的纵深延伸。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开庭调解、判决前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径行判决。现在,我们不仅能够坚持做到上述的调解工作,还能够将调解延伸到立案前、判决后和执行中,并且结合法官的判后答疑和涉诉信访工作,最大限度地延伸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今年以来,诉前调解得到加强,也取得很好效果。

(三)调解工作方式的与时俱进。首先是加强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培训人民调解骨干,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民事审判一庭、二庭和弋江、黄墓、何湾人民法庭就常年和辖区镇村人民调解组织结对子,还分别举行过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庭审观摩、法制讲座等活动。

其次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不仅开庭履职,还配合法官进行调解,这些不穿法官袍的准法官能够减轻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怀疑态度,在开展法制教育和以案说法活动中,也有以身作则示范的作用。如在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中,人民陪审员闵银娣以一个乡亲和母亲的身份,在法庭上向各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宣传法律,要求他们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孩子,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挽救和感化作用。

三是尝试利用现代通信工具,实行网上、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疏导调解,如立案庭在某个离婚案件中,就是利用手机短信和被告取得联系,向被告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告知权利义务,取得被告信任和理解,被告从一开始拒不接听电话到主动回来参加庭审,并最终圆满调解结案的。

四是建立人民法院便民联系点,法庭向外延伸,和人民群众联系更方便,和全县经济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联系更紧密,调解的功能进一步辐射。在服务工作大局,优化司法环境方面作出努力和积极尝试。

(四)执行和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少数情况下,调解结案了,也不能案结事了,原因就是义务人因为多种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自己签字认可的调解书。那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是不是就一定得强制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执行庭今年10月在执行申请人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交付土地一案中,法官们多次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强化执行和解,终至双方达成协议,有力地支持了大浦新农村试验区的建设。

三、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诉讼调解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调解对审限、司法成本和办案效率的影响。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是法定审限的要求。在审判实际中,因为需要调解,往往使宣判延迟,也使法官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其次是调解或多或少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大多数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告,也就是权利人基于解决矛盾而被动妥协,使得其应得利益没有得到足够实现。再次是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而有损司法裁判的权威和严肃性。因为调解多少回避了一些案件事实,司法机关不做过多介入,导致调解结果和依法判决相比,事实上有较大差异。

人民法院应该在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作用上下功夫。为此,我们提出如下一些对策,作为这方面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努力方向。

1、设立调解庭,试行调审分离,调解前置制度。调解庭类似于速裁庭,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也可以和裁判庭作近距离对接,往往可以事半功倍。2、大胆创新,继续尝试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直至无案不可调,追求调解利益最大化。3、把诉讼调解和综治工作更紧密地结合,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努力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长效机制。4、在“调判结合”上,进一步细化目标,努力提高审判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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