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责任状

2024-11-2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煤矿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要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别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

 

3、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各煤矿企业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必须要取得安全资格证,落实各自职责。协助矿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4、根据企业实际配齐专职特种作业人员,其中瓦检员4人,安检员4人,放炮员4人,电钳工2人,瓦斯监控工2人,每台绞车的绞车司机4人,女绞车司机不能安排在井下。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操作,落实各自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全面好转。

 

三、安全生产条件

 

1、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个水平、每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3、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保证井下和各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4、所有矿井必须有完善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探头数量按1.2倍满足井下采掘要求,安装地点合理。

 

5、矿井采掘工作面和主要运输巷道必须有完善的洒水防尘系统和压风系统。

 

6、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合理的排水系统,主要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要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要有同等能力的备用排水设备。

 

7、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井下无失爆现象,井下电器“三大保护”要齐全可靠。

 

8、有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提升、运输系统,斜井“一坡三档‘要齐全,罐笼升降人员的要定期校验合格,绞车的“八大保护”要齐全并灵敏可靠,要符合生产能力要求。

 

9、矿井上下、矿内外通讯完善畅通。

 

10、矿井安全仪器、自救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要求定期校验,保证其准确完好。

 

11、巷道高度符合要求,减少断梁折柱现象。

 

12、矿井通风设施配备足量,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

 

13、井下主巷、回风巷、各采区分风处要建立测风站,每个月至少测风三次。

 

14、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联锁”制度。

 

15、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足量的瓦斯器材,对井下机电洞室、每个工作地点、回风上山、总回风巷都要进行每班三次以上的检测,严格落实瓦斯“三对口制度”,严禁超瓦斯作业,建立低瓦斯矿超过0.2%,高瓦斯矿0.5%过的分析制度。

 

16、井下废弃巷道要打好永久性密闭,暂时不可利用巷道和不采区要打好护栏,并挂警示牌。

 

17、井下避灾线路要醒目、清楚、易懂。

 

18、井下车场,机电洞室,地面主要场所要有防灭火设施。

 

19、井下火工产品要有专用箱、且必须装箱上锁。

 

20、必须使用国标型号、要有2道光的标准矿灯。

 

21、加强顶底板管理和总回风巷的修理,做到树木支架对山牢固、四墙四并,严禁空绑漏顶作业。

 

22、水患矿井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计划。配备2-3名专职探水员;一台3kw以上且探水能力不少于50m的探水钻。采掘工作面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留设好井田防水煤柱、严禁破坏防水煤柱。

 

23、煤矿企业不得将井下工程进行非法承包。

 

24、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工作恢复生产的,应当逐级申请验收。在停产整改期间内严禁生产。

 

25、矿井须落实“三推行”工作。

 

26、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种报表必在规定内上报。

 

27、矿井必须制定年度采掘方案,运用正规性的采煤方法,各采掘工作面要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

 

28、矿井进行工程改造,必须有上级管理部门的审批。

 

29、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劳保用品(工作服、胶鞋等),并及时办理煤矿安全联网和职工的人身保险工作,

 

30、各煤矿企业不得向非法矿山企业转供电和提供爆破物品。

 

四、煤矿企业考评

 

湘东区煤监局将对全区乡镇煤矿年终进行综合性考评,以煤矿企业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能够及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能及时交纳各种规定费用,且在省、市、区未受到通报批评及上级严厉处罚的。考评等级为优秀、良好和基本合格。对考评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企业将予以重奖,基本合格的企业予以纪念奖。

 

五、煤炭企业违规、违章罚款规定。

 

1、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和责任不到位罚款10000元至XX0元。

 

2、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未完善或不落实的、罚款10000元。

 

3、记录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每缺一次罚款XX元。

 

4、各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未及时参加复训的每人罚款5000元。

 

5、有三违现象(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纪律),对责任人和单位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6、当班工作人员擅离职守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7、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罚款50000元至100000元。

 

8、发生伤亡事故,按照《矿山安全法》、《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条例》处理,对煤矿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0-10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9、煤矿企业向非法矿山企业转供电和提供爆破物品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

 

10、井下发现3处以上严重断梁折柱、空绑空顶每次罚款1000元至XX元。

 

11、应设密闭而未设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应设栏杆而未设的罚款1000元至XX元。

 

12、检查被责令停产整改(顿),整改后未经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擅自生产的罚款XX0元至50000元。

 

13、井下存在盲洞生产,未立即停产和制定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落实的,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

 

14、绞车道行车时行人或乘箕斗上下者每人每次罚款XX元至5000元,另外处以企业单位XX0元罚款。

 

15、斜井“一坡三档”不到位或失灵,罚款XX元至5000元。

 

16、井下工作人员存在裸体(半裸体)或未穿工作服作业的每人罚款500元。

 

17、矿井未安装主扇,有主扇但不正常运转,主扇风机不符合生产能力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18、瓦斯检查未落实“瓦斯三对口”、“一炮三检”、空班漏检或无记录、记载,罚款XX0元至50000元,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监控探头未到位罚款5000元。

 

19、通风布局不合理,罚款XX元至5000元。

 

20、井下电器设备不防爆“三大保护”不全罚款XX元至5000元。

 

21、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未完善,罚款XX元至5000元。

 

22、未严格落实入井人员搜身和清点制度,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23、在井口20米内有明火,罚款XX元至5000元。

 

24、井下局部风机安装不合理,罚款XX元至5000元。

 

25、每月必须进行定期测风,并有测风记录少1次,罚款1000元。

 

26、煤矿未签订救护协议和参加人身保险,罚款XX元。劳品用品未发放到位,罚款500元/人。

 

27、井下排水系统不符合要求,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28、井上、井下供电未分开或井下供电中性点接地,罚款1000元至XX元。

 

29井上、井下、矿内外电话不畅通,每一处罚款1000元至XX元。

 

30、水患矿井必须制定好防水措施,才能组织施工,无防水措施,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3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工程改造,罚款XX0元至50000元。

 

32、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转包,罚款50000元。

 

33、安措资金提取未建立专门帐户和未做到专款专用或挪作他用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34、煤矿企业未及时填绘矿图或填绘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不相符或少一图罚款50000元。

 

35、煤矿负责人未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矿长每月不少于10次,分管副矿长、技术员的每月不少于15次)罚款30000元至50000元。

 

36、职工未培训上岗和未发放职工安全手册,罚款XX元至10000元。

 

37、井下各作业点未完善防尘洒水系统或未正常使用的,罚款3000元/处。

 

38、压风管路未安装到位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39、绞车无“八大保护”或使用不齐,罚款XX元至5000元。

 

40、未经主管部门进行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罚款50000元至100000元。

 

41、各种停工停风(废弃)巷道、峒室,工作面无警示牌板管理,罚款1000元至XX元。

 

42、矿井未制订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罚款1000元至XX元。

 

43、煤矿负责人每周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并未召开专题会议落实整改措施的,罚款XX元至5000元。

 

44、放炮时未设警戒的,放炮距离少于规定的、放炮点未设在进风流中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45、在老塘里打眼放炮捡煤,罚款10000元至XX0元。

 

46、巷道贯通未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3000元至5000元。

 

47、井下水泵房未设专人抽排水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48、矿井检修电器设备不切断电源,不挂“停止工作牌”,带电维修的,罚款XX0元至50000元。

 

49、煤矿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设施、电器设备,并建立档案和台帐,没有的每台件罚款1000元至XX元。

 

50、井下局部通风使用非阻燃风筒,每节罚款500元。

 

51、斜井无“三级”信号,立井底水平分层处未安设专职信号工,罚款XX元至5000元。

 

52、一台局扇同时送两个(含两个)以上工作面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53、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未到工作面的,少一只罚款XX元。

 

54、水患矿井在掘进工作面未进行探放水的,罚款 5000元。

 

55、放炮线不符合要求,且放炮器与钥匙未分开,炸药箱未上锁的,罚款XX元。

 

56、与相邻矿井贯通或造成邻井重大安全隐患的,罚款XX0元至50000元。

 

57、井下电缆电线存在明接头或破损严重的,每处罚款XX元。

 

58、井下作业点微风、无风作业的,每处罚款XX元。

 

59、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图纸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60、经省、市、区执法检查并下文指出整改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好的,每项罚款5000元。如再次重新不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0元-XX0元直至停产整顿。

 

五、此责任状一式三份,区政府、区煤监局及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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