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典礼仪合同书

2024-11-25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甲方 乙方
  新郎姓名: 电话: 地址:
  新娘姓名: 电话: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委托服务概况
  甲方为其于XX年10月6日在 丰源酒店 多功能厅(6楼)举行婚礼,委托乙方进行婚礼庆典服务。
  服务内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即 元(小写)。
  双方权利务 第一条、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本合同附件的内容,履行甲方提出的各服务程序和标准要求。
  乙方必须以文明礼貌的服务态度,安全、有效、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服务事项。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须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内容。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按约定服务事项费用合计总额的10%,即 元向乙方交纳定金;摄影、摄像、司仪见面,策划完成后付20%即 元;待婚礼完成后付余下的70%;增加项目签订变更单,增加部分付清100%即 元;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数据,结束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统一发票交甲方。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
  违约责任
  第三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工作人员无故缺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中该项服务收费价的300%赔偿。
  第七条、因场地、摄影、摄像、司仪、化妆等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大连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按调解双方同意后的约定,赔偿甲方的损失;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违反第二条,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下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该实际损失由乙方先承担,然后甲方协助乙方代为求偿。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必须出示有效证明),但该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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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说明。
第一条 服务时间、地点
婚礼仪式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市 区 路 弄 号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报酬
总服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各分项目(内容见附件)及相应报酬如下:
□婚车使用 元 (大写)
□化妆服务 元 (大写)
□纪实摄影 元 (大写)
□纪实摄像 元 (大写)
□其他服务项目 元 (大写)
第三条 服务报酬支付期限
第一期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期 日前支付 元。

第四条 服务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安全、有效、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各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支付第一期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支付违约金。
甲方迟延支付服务报酬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 日内支付,并要求甲方按未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若催告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所有款项。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分项目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该项目款项。
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项服务 元/小时支付违约金。
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项服务报酬 %即 元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本项选择亦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二条的约定相对应:
□附件一: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二: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三: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四: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五: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合同附件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具体日期。如双方另有协议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述合同附件内容。
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上述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住 址: 住 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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