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二、本办保密审查机构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三、本办信息公开前都得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核,单位主要领导终审后确定发布与否或者答复当事人,并由综合科备案。单位主要领导确实认为该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或者较为敏感,或者涉及多个科室,可由经综合科提出,交由本办领导班子决定。
四、各科室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领导班子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违反本规定,对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