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
2024-11-22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既非企业的咨询机构和参谋机构,也非企业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开会期间选出的主席团、工会委员会、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主席团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不是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例如: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专门小组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它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经常性的。其成员可以是职工代表,也可以是非职工代表,只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可。专门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领导、工会委员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制定协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其同意不得修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企业领导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企业领导,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规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