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条约法的基本理论
• 一、条约的概念、特点
• 1,条约的名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用于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这个概念告诉我们,条约的特点是:
•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 (2)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是无效。
• (3)条约必须规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4)条约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通过情况:在1969年的联合国条约法会议上,以79票赞成,1票反对,19票弃权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且于1969年5月22日通过的当日向国际社会开放签字。
•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它包括了序言和8编85个条文,以及作为附件的两个宣言。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条约的缔结程序;关于条约的生效;关于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关于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关于条约的修正与修改;关于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关于条约的保留机关;关于条约的修正与修改;关于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关于条约的保留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等。
•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零散的关于条约的习惯规则加以重新整理和编纂,又对一些相互矛盾的规则作了协调,形成了一部相对完整的条约法法典,使条约法增加了明确性、特定性和精确性,从而保障了国际社会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的“有章可循”。其二,由于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此,条约法本身的统一和法典化也推动了国际法各个领域规则的向前发展。“条约法公约”也被称之为“条约之条约”。
• 三、条约的名称和种类
• 1条约的名称:条约的名称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条约是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之间达成的一切国际协议。狭义上的条约,仅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一种国际协议。
• 2条约的种类:
• (1)根据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 (2)根据条约的性质,条约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 (3)根据缔约的程序,条约可以分为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正式条约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简式条约不需要经过批准就能生效。
• (4)根据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条约可以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闭索性条约。开放性条约如wto条约,闭索性条约如东南亚联盟条约。
• (5)根据条约的内容,条约可以分为政治性条约,经济性条约,法律性条约等等。
• 四、条约的缔结程序
•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 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主要包括:谈判与议定、认证与签署、批准与交换批准书等环节。
• 全权证书: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持有人为该国进行条约谈判、议定以及认证约文、签署条约的代表权限的官方文件。
• 谈判:双方就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相互之间讨价还价。
• 签署:是指缔约双方代表在约文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姓名,采取轮换制的方式签署约文。
• 批准:是指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该国全权代表所签署条约的确认,并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
• 交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批准书副本。
•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 多边条约的谈判和议定: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整理织所召集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需要经过谈判与议定的阶段。多边条约约文起草可以由参加国际会议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或者由会议组织的专门委员会起草。
• 多边条约的签署。多边条约无法采用轮换制的方式签署约文,但往往是依照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次加以签署。
•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众多无法采用交换批准书的方式,因而此类条约一般是按规定将全部批准书存放在某个特定地点。
• 五、条约的登记制度
• 国际联盟时代,条约必须登记,未登记的条约不发生效力。联合国时代,条约应该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的条约不能在联合国秘书处援引。
• 中国登记条约的开始是我国于1985年将《中英联合声明》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这是我国登记条约的开始。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在香港问题上一洗百年耻辱。
• 六、条约的加入
• (一)概念
• (二)中国加入wto的艰难历程
• 七、条约的生效和适用范围
• 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对各当事国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4)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
•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是自生效之日开始适用,即“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
•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是在一国的全部领土适用。
条约的冲突是指,一缔约国就同一事项先后所缔结的条约的规定发生了矛盾冲突,从而产生了哪项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1)上位法优先原则。(2)后法优先原则。
• 八、“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 (1)概念:该原则是一项古老、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其意为:条约生效后各方应该严格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随意违反。(2)起源于罗马法的“契约必须信守原则”。(3)得到了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判决确认,也得到了多个国际条约的确认。(4)不适用于非法的和不平等的条约。
• 九、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 1,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即: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 2,如果是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则条约有此意图,且第三国也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也可推定其同意。例如,最惠国待遇的适用。
• 3,为第三国设立义务,必须是书面的形式,且第三国必须明示接受。例如,开罗宣言与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
• 十、条约的解释
• 条约解释的概念:是指因缔约国对条约约文的理解不同,而影响到条约的具体适用时,对条约条款含义所作的进一步的阐明。
• 条约的解释者。(1)由缔约国解释。缔约国是最清楚条约的背景和情况的,所以应该先由缔约国解释。(2)由国际组织的解释。(3)由国际仲裁庭或国际司法机关解释。
• 条约解释的规则。(1)真实性原则。(2)一致性原则。(3)合理性原则。关于合理性原则,要注意的有这样例子,那就是在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甲国和乙国签订了一份合同,要借用一百条船只,事成后归还其中的一半。“一半”如何来理解。(4)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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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条约的无效
•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为违反国际法而无效,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的事项执行完毕后而停止其效力。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无缔约能力:
• 错误:
• 欺诈:
• 贿赂:
• 强迫:
• 与强行法抵触:
• 第二部分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著作——《条约法概论》
• 一、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