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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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寄存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保管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    保管物名称    │  性质  │ 数量 │ 价值 │  瑕疵  │ 保管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第二条 保管场所:                                    。
  
  第三条 保管方法:                                    。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条 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           。
  
  第六条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八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共2页,当前第1页 12
  
  第十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
  
  第十一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十三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
     寄存人违约责任: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                  )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
  │        保 管 人        │        寄 存 人        │
  │   保管人(章):     住所:   │   寄存人(章):     住所:   │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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