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防止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的原则,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特点,特制定我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着力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力、分工明确、自救为主、反应快速、措施扎实、依靠科学、联动高效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对可能引发的建筑安全事故,能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救援工作。
1.3适用范围
我市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可能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本《预案》所称的建筑安全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因安全设备、设施使用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3.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1.3.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1.3.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1.3.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成立兴化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分管建筑的副市长
副指挥:市建设局局长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局、经贸委、监察局、质监局、新闻信息中心、总工会、电信局等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2 应急联动体系
指挥部职责:主要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处置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达到四级重大事故的,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市建设局职责:组织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性要有恰当的认识并及时上报,组织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监测,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监督检查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预案制订和防治工作。
市安监局职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职责:组织和指导公安部门开展事故现场警戒、分道管制、抢险救援、人员疏散、事故调查等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社会稳定。
市公安消防大队职责:组织消防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市卫生局职责:组织和指导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市经贸局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协调工作。
市监察局职责: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市质监局职责:参加起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新闻信息中心职责: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市总工会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电信局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事发地政府职责:负责事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
建筑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处置建筑安全事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市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建设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辩识体系和监测制度,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序,定人、定时、定向交叉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危险源和突显特征和事故征兆。
3.2 监测信息报告程序。通过危险源辩识体系获取危险源突显特征或事故征兆后,监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住所研判后,上报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公众了解、掌握的事故信息,可通过119、110、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或者其他报告,接警部门接受报告后迅速通报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对信息进行研判后,将研制结果分别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人民政府。
3.3 预警预防行动。监测责任部门负责人、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在接到有关建筑安全事故监测信息后,应按照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抢险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待命状态,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力求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发生,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4 预警支持系统。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室要掌握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所有成员的联系方式,以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值班电话,指定专人值班和负责事故监测住处报告工作。
4 应急响应处置
4.1 事故快报
4.1.1 事故快报系统:建设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的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快报工作,明确联系方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过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市建设局事故快报系统分别向市突发公共事故应急委员会和泰州市局上报事故信息。
4.1.2 事故快报的基本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叙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应随时补报。
4.1.3 事故快报形式:事故快报应用传真方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资料。同时,要要跟踪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传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1.4 事故快报时限:一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部;二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部;三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12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四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部。
4.2 分级响应
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1 报警。由事故发现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建设部门及公众协作,及时将事故有关信息按规定上报。
4.2.2 接警。由市应急办负责,建设部门以及110、119、120、122等报警、急救电话的主管部门协作,负责对事故信息进行研判,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
4.3 先期处置
在上级预案启动前或上级建筑应急指挥部处置力量未达到现场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事故单位、社区组织需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人力、物力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一般程序和措施:迅速查明事故情况;努力抢救受伤人员,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加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保护事故现场。
4.4 应急结束
由现场指挥部会议决定应急结束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同意,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转入后期处置阶段。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或建设部门应在二周内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事故现场紧急处置结束的一般条件和情况:事故的危险性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确保不会发生或个别发生耦合事故;所有事故涉及人员均已得到清点;现场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并确保未授权人员不会进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已转化为社会公共援助;局面已无法控制和挽救的;其他必须结束的情况。
4.5 后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协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 事故调查分析、评测与后果评估
由市应急指挥部建筑专家组负责,建设、公安、安监、监察、工会等部门协作,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责任,评估事故后果,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6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一般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安监局牵头,工会、监察、公安、建设等部门协作,依法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多数成员通过,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或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事故调查一般情况下应在90天内结案。市建设局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结案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事故原因等进行全市通报;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