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2024-05-0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发包方:(简称甲方)

总包方:(简称乙方)

分包方:(简称丙方)

经组织开展的消防设施竞争性谈判,甲方决定委托丙方对消防专业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施工承包。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本工程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消防设施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厂区
3、工程范围和内容:消防专业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本消防专业工程是指 消防设施水系统、消火栓、防火门、感温、感烟报警、空气采样报警及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 等。即完成本项目施工蓝图及设计变更的所有按上述界定的消防专业工程范围及施工界面划分的全部工程内容。

4、具体工程内容以甲方发给乙方的工程联系单为准,本消防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
二、工期
1、工程计划开工日期:XX年1月4日 ;本工程计划完工日期:XX年2月10日

2、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停工的,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工期顺延;因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丙方必须按工期编制出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和关键控制日期表提交监理单位及甲方,监理单位及甲方以此为依据检查丙方的施工进度,如达不到要求,甲方将督促丙方加班加点完成进度,如达不到要求,其工期不予顺延,并按主合同相关工期约定条款办理。

4、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丙方应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丙方应当按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丙方实施甲方、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三、 合同价额
一、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作为付款依据。其中:空气采样报警系统和超音速自动灭火系统费用:。注:此合同价含:设备、材料、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包装费、税费及协调相关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等,即为到厂安装调试竣工价。但不包含验收过程中消防部门收取的检测等相关费用。

2、对于清单中没有的,属工程量新增的部分,如原有报价清单中有价格的按投标价格执行;如原报价中没有的部分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规定计算,计价定额采用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XX)版及相配套的规定文件计算,主材价格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当期信息和市场实际询价计算,安装费用按建筑工程安装(XX)定额据实结算。

四、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
1、按工程用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承担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的工程延期和因此增加工程投资的责任。

2、本合同工程款由甲方财务直接划拨给丙方。

3、负责监督审定丙方进度报表,按时向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备材料款。

4、协调解决与生产有关动火条件的落实;负责审批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5、派出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

6、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审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安装条件包括:提供轴线位置及每层水平线、垂直运输及施工中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模板钢管及扣件借用、夜间施工照明、脚手架使用、施工电梯、开墙开洞配合、资料归档、临时水电及临时建筑等,并做到相互配合。

2、由乙方一次性出具资金划拨委托函给甲方财务部门,由甲方直接将专消防设施专项款支付给丙方。

3、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消防工程专项款发票给甲方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相关依据。

4、甲方按本合同结算价的5%计配合费(含管理费、建筑修补)支付乙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再向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丙方责任

1、丙方负责本工程“第一条第三款的工程范围和内容”的全部工作,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 的有关规定,服从 的安全监督。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准备计划报甲方。

4、负责组织施工人员、机械(具)等进场施工,必须为所属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并督促使用合符标准的劳保用品,并按工程进度要求调配必要的、性能安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并保证完好。
5、负责保管好设备、施工机具,倘若被盗或因被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6、已完工的工程,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按规定清理好场地。
7、根据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按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义务,如发生属施工程质量问题时,丙方接到通知后3天内派人无偿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修理,因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8、竣工后15天内乙方退场完毕, 退场前自行清理临时设施和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甲方委托第三方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丙方负责,并在结算时扣回。

9、 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报送本工程结算书。

10、自行办理地方政府规定的手续,如有困难,甲方予以协助。

11、派出现场总代表,处理日常事宜。

12、丙方施工人员须服从甲方、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质量纳入日常现场管理。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13、丙方必须向监理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保服务措施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

14、丙方负责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与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

15、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或甲方提供地 施工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16、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应予以赔偿。

17、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

18、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验收合格后,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监理)提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丙方负责赔偿。

20、丙方必须在整个工程全部完成后15日内,会同甲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范验收。

21、丙方必须参加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对工程验收过程中提出的质量为题,丙方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22、丙方必须做好资料整改工作,配合总包单位的资料备案,并在消防验收合格后向甲方移交二套原件资料。

五、 物资供应

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并附有合格证或试验报告。丙方必须按设计和规范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并保存复验记录。

2、进场的设备、材料,供应方均应提供合格证书或材质证书、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对于不合格设备、材料,丙方不得使用;如丙方不复检或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用于工程,造成工程质量责任和损失由丙方承担。

3、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如一方有异议必须由重新检验。检验结果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由要求检验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由供料方承担。

4、材料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签字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六、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

1、丙方应对本工程的采购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负责。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本工程施工质量总负责人。

2、本工程(消防工程范围)由甲方、乙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并需一次性验收合格。(消防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

3、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实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4、工程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由于丙方造成的质量缺陷,甲方、监理有权依照现场实际情况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提交整改方案按实实施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5、丙方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按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或检验,并为检查或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检查或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并方应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其费用,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丙方应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6、工程质量等级

本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要求应达到消防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提请 进行仲裁。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七、 交工验收与质量保修

1、本工程全面完工后,由丙方提出交工验收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丙方按工程建设规定整理提交交工资料。

2、工程交工验收后,丙方对施工的工程负责保修,保修期及有关责任按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如发生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属施工质量和丙方自行采购设备缺陷问题时,由丙方无偿修理,并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属设计和甲方采购设备缺陷问题,甲方委托丙方修理时,丙方应本着对工程负责的精神尽力协助解决,但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3、本工程空气采样报警系统及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参照空气采样报警系统和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质量保证期执行,其余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4、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5、在免费保修期内,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定期与甲方沟通到 次/月。并以书面记录材料为准。同事,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丙方取得联系。如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

6、保修金支付方法

6.1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由甲方无息支付丙方合同总价的3%;工程保修期满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于期满一周内将保修金余额(含合同总价的2%)一次性无息付给丙方。

6.2 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在第2条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则视为授权甲方组织维修,并由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质量责任,同时甲方加收维修费用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在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6.3 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于丙方原因,甲方无法同丙方取得联系,按照上一款执行。

6.4 出现质量问题后,甲方是否与丙方指定的联系人取得联系及联系时间以甲方联系记录为准,维修项目及费用以甲方、实际施工方双方签字的发票为准。

6.5 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材料、工艺进行维修,对同一问题重复维修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甲方有权视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

6.6 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丙方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不收取工时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八、 技术资料交付

1 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和图纸:

1)制造检验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合格证书。

2)所有设备和材料及元器件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说明、数量、生产厂家等技术说明书;操作、安装及维修保养手册等;易损零件清单;设备(系统)按出厂标准供应的随机工具清单,特殊工具和仪器应有说明书、产品样本和手册等。

九、 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

(1)甲方可在设备安装期间,以书面形式对合同中为甲方提供的图纸、设计、服务或技术规范作变更。

(2)对于甲方的这类变更指示,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0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变更后的费用预算,包括变更后按合同交货期交货是否有影响,同时提交执行变更的详细计划。

(3)在甲方未对丙方按上述(2)款提交的预算书以书面形式发出有效变更指示之前,丙方不得按上述(1)款执行变更内容。

(4)双方认同的更改是本合同项的一部分,合同的条款及条件适用此种更改。

(5)采购项目变更必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采购项目数量变更或品牌变更为有效变更,可调整承包价,但优惠率应执行投标书承诺不得调整。

十、工程价款拨付
1、本合同作为总包合同的补充合同,考虑到设备部分所占费用大,为利于项目顺利实施,(1)在空气采样报警设备进场后,经监理单位、项目审计单位、甲方相关人员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设施部分60%的款项,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建安发票后给于办理。(2)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进场后,经监理单位、项目审计单位、甲方相关人员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设施部分的60%的款项,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建安发票后给予办理

2、其余的工程结算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总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款。

3、工程进度款经甲方、监理、审计单位验收已完工程通过后,支付至当期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5%,,结算余款待按甲方的规定程序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后支付,并扣取竣工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按第七条6.1条规定给予无息退还给丙方。

4、本合同工程款由乙方一次性出具委托书至甲方财务部门,由甲方财务直接划拨给丙方。

5、甲方按结算金额的5%作为配合费(含管理费)在竣工结算之后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丙方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分包与转包

1、丙方不得将中标的工程转包,如发现有转包行为,甲方有限责令丙方停止施工,情况严重时甲方可终止施工合同。

2、为确保项目实施达到统筹安排的要求,甲方根据乙方项目进度实施情况,有权将合同工程内的部分工程切出另行发包。

3、本工程如果发现转包,立即取消丙方的承包资格,并由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 安全施工

1、丙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 、建设方及总包方 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

2丙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入厂区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入厂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厂区施工。丙方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丙方在开工前,必须编写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厂、用电、用火、动土等手续,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4、丙方必须明确所承担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责任。

5、丙方应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性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良好,丙方为施工人员提供并督促使用合乎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6、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7、因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负责赔偿;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和有关费用。

8、丙方对所有施工项目要进行工作危险性分析,并实施工作危险分析管理,确保所有施工作业安全有序地进行。

9、丙方在施工中发生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不良行为,经安全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严格按 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严重程度给予停止资格复审、中止合同直至清退处理。

10、丙方应建立执行本合同的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正常运行。

11、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生产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坏等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规定追究丙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2、甲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十三、不可抗力

(1)当丙方或甲方延迟了合同项下各自义务的执行,而此延误是基于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民众暴乱、火灾、水灾、流行性传染病、地震、隔离检疫限制及禁运等等,则这样造成的延迟可以原谅,被耽搁的时间可加进履约时间内。

(2)如果不可抗力情况发生,遇有事故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传真或电报通知对方有关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并应在14天内给对方一份有关当局确认的证明文件。对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应寻求不受不可抗力因素阻碍的其它合理方法履约。

十四、迟交与罚款

(1)除合同条款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率为每天按延误部分价格的千分之五(5‰),一旦延误天数达到30个日历天,甲方可解除合同。

(2)甲方延迟付款未超过30天的,应向丙方支付延迟付款赔偿费,赔偿费率为每天按延迟付款部分价格的千分之五(5‰)计。如果甲方无故中途退货或延迟付款超过30天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退货部分或延迟付款部分的货款的20%的违约金。如果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照法律认定且有计算依据的事实另行追赔。

十五、争议解决

甲方及丙方应尽量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因合同或合同相关而发生的争执或异议。如提交仲裁,仲裁地为兴义市。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法庭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丙方迟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外,丙方应付采购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0.5%计算,通用产品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货款5%,专用产品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货款10%,一旦延误天数达30个工作日历天,甲方可解除合同,如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违反约定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直接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一次性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甲方延迟付款未超过30天的,应向丙方支付延迟付款赔偿费,赔偿费率为每天按延迟付款部分价格的千分之五计。如果甲方无故中途退货或延迟付款超过30天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退货部分或延迟付款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3) 上述违约金、滞纳金尚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丙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4) 合同有效期间,丙方如没有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时,甲方人对履约保证金有追索权。

(5) 由于不可抗拒事故导致供需双方均不能按合同条款履约。可不执行违约责任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拒力的解释,归经济合同仲裁部门。

(6)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需方带保管期内,应偿付需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责任方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8)若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需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30天内支付给甲方。如丙方在30天内不能支付上述罚款或和赔偿,甲方有权从任何付款中扣除上述款项。

(9)丙方应严格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如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措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对擅自变更带来的后果负责,甲方不支付擅自变更部份的措施费或扣除因变更措施(方案)而相应减少的费用。

(10)丙方进场施工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管理人员及投入的劳动力,必须与丙方投标书的承诺相符,如与丙方的投标书承诺不符时,甲方有权随时中止施工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方负责承担。

(11)若竣工验收超过一年不向甲方报送本工程结算书,甲方有权按合同价作为本工程结算价。

十七、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丙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八、通知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指明的地址。

十九 其它

1、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持现场不堆积由施工造成的废料和垃圾,保证施工现场和临时堆料场处于干净、整洁、安全状态;否则甲方有权处理,由此引起费用完全由丙方承担。

3、施工期间,丙方应采取措施解决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和雨水的排放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干燥、清洁。

4、施工期间,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十、 附则

1、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本工程委托 公司实施监理,工程质量由 公司进行监督。丙方必须积极配合,服从对工程的监督管理。

3、本工程的谈判文件及谈判文件补充说明、会议纪要、成交通知书、丙方的谈判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施工合同

3.2成交通知书

3.3谈判文件及其附件

3.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5图纸及设计变更

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付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

二十一、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对甲、丙双方今后签订的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具有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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