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XX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一)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来看,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设专章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做了规定。《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要素实现市场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和一些新的用工方式缺乏法律规范。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事业单位用工依据不明确等。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用工形式也是多样化,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灵活用工形式越来越多,这些用工形式尚缺少用工制度上的规范。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大多为一年或者半年,到期即可以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劳动者处于随时会失业的忧虑之中。三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用人单位是短期用工,但却约定较长期限的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以试用期取代劳动合同期,利用试用期工资可以较低、劳动合同又便于解除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四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技术岗位设置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合理流动。五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用工秋序,根据《劳动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据此,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有以下四方面: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一是,扩大了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用人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制度,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从而为统一劳动力市场规则、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莫定了法制基础。二是,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行为。三是,确立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型用工形式的法律规范。四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与劳动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制度进行了规范。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针对现实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种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二是,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就有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的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被确认无效等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办法做了规定。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权益”有所不同。《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本条中规定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权益,主要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法定情形出现劳动合同不被解除的权利、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等。
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既包括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也包括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指挥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作的、长期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在讲这个问题前,首先要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理解这一概念,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
劳动者,泛指达到一定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我国法定的劳动年龄是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许可证),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以赢利为目的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劳动法》第14条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三、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从劳动者方面看:
(1)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缔约过程中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相关制度、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情况;
(2)审阅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
2、从用人单位看:
(1)在缔约过程中了解劳动者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
(2)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还应当弄清劳动合同的形式及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形式: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约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日期的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如何确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试用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说明一下: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②试用期已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和证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由公安机关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返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即劳动合同可以由单方(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
(一)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使合同丧失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停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如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终止和解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第《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讲解这一方面问题时,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在讲解时建议结合条款的原文,联系实际的案例进行讲解)
经济补偿的计算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可举一两个例子讲解一下涉及经济补偿金具体怎么算)
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履行手续?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一般应履行以下手续:
(1)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是直接交给对方当事人,由其签收;若有困难,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须向邮局查询签收回单;邮寄不成,则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可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一定要有送达的凭证。
(2)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办理《离职会签单》,向用人单位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应有书面交接单据。
(3)承担违法、违约责任。违法、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法或依约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等。
(4)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上的按约定处理;
(3)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六、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但这两种方式时间长,维权成本高。为了尽快地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方式来解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最后,我讲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其46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
5、《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施行。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我就只能给大家讲这么多了。讲的不好的地方还请大家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