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的紧急通知》精神,我们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报告如下。
一、 甘肃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及安全监察情况
1、煤矿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不容乐观。2022年截止10月底,全省煤矿累计发生死亡14起,死亡3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7.69%,死亡人数上升29.63%,百万吨死亡率0.9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28%,但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1.125指标以内,死亡人数也控制在国家下达的45人以内。
2、煤矿数量总体减少,矿井生产规模逐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逐步改善。截止2022年10月底,我省共有各类煤矿350处(其中新建矿井16处,改扩建矿井24处,处于资源整合的矿井164处,有效证件持有矿井180处)平均单井生产能力13.4万吨。与“十一五”初的1996年相比,矿井个数减少107处,单井生产规模提高85%,百万吨死亡率减少60.7%,安全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部生产煤矿都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消灭了自然通风和井下扩散式通风,70%的煤矿实现了壁式采煤工作面。
3、煤矿安全监察的效果进一步显著,监察执法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每年都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和执法监察分析会,既把全年的执法计划落实到各处室各分局,又在年中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工作的不足。2022年,全年应监察矿井350处,元至10月,实际监察矿井316处,监察覆盖率达到90.29%;全年计划监察矿井771次,通过定期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实际监察矿井719矿次,监察计划完成率93.26%。
二、在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有效防范重大事故,推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煤矿较大和重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2022年发生较大事故3起,死亡17人。2022年,发生了窑街煤电公司金河煤矿死亡9人的较大瓦斯事故和金塔县新源矿业公司芨芨台子死亡13人的重大透水事故。分析这些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这些事故都是可控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非法违法生产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建技改矿井一边生产,一边建设;另一些资源整合煤矿借整合之名进行生产;还有一些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煤矿以整顿名义进行生产。这些煤矿安全条件差,很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就进行隐瞒,今年查处的违法生产和隐瞒事故的事件大部分都是这些煤矿。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缓慢,重大隐患整改率底。据统计,重大隐患整改率只有70%,其他隐患的整改率也就是60%左右,这些隐患的存在,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频率。
4、瓦斯治理工作滞后,存在着较多的安全隐患。一是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少,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瓦斯隐患;二是大部分矿井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系统不可靠;三是小煤矿通风系统紊乱,通风能力达不到矿井生产的要求。
5、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潜在威胁。近几年发生的透水事故,都是我省的重大事故,都是探放水制度不落实不完善造成的,对周边报废煤矿积水不清,又不认真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教训极为深刻。
6、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只要是对煤矿实施罚款,地方监管部门就极力阻拦,致使罚款收缴受到影响,罚款收缴率比较低,我们的监察员成了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员,监察结束后给地方政府通报存在的隐患就行了。
7、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也没有很好的落实。一些煤矿投资人或法人代表长期不在煤矿,而在煤矿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又不是投资人,遇到整改隐患需增加投入时又没有决定权,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8、煤矿监察覆盖率高,但隐患整改率低。从近一段时间我们监察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看,查处的问题多数都一样,存在的问题多数没有整改,如实测图不及时填绘的问题,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失灵的问题,井下通风设施缺失或不完好的问题等等,重监察执法轻整改落实是监察执法效能低的主要原因。
9、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培训工作滞后。由于煤矿从业人员多数都是农民,而且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给煤矿安全管理也带来很大难度。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推进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的建议和措施
1、认真开展“三项监察”,既要抓监察覆盖率,更要抓隐患的整改落实。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对监察覆盖率、监察计划完成率、隐患整改率、罚款收缴率等指标要定期考核,要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2、要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提高监察效率。要始终把三大煤业公司、15对重点监控矿井、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四类矿井,事故多发的天祝、肃南、金塔、肃北、平川、红古、华亭、崇信8个县区,一通三防、防治水、矿压显现等3个专业、“春节”、“两会”、“国庆”、“五一”、“十一”5个时段、作为安全监察的重点,加大安全监察频率。
3、进一步创新监察方式,提高监察效能。积极坚持和推行计划监察、分类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集中监察、交叉监察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在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期、敏感期,在煤矿安全生产存在普遍性问题的市县,由局领导带队进行集中重点监察,监察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4、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在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政府进行通报。要进一步完善工作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的整体深入开展。
5、积极配合省政府做好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对我局而言,要简化资源整合审批手续,取消安全预评价,将安全预评价与安全专篇合并进行,安全设施验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验收合并进行。对资源整合方案不合理,不可靠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不搞“拉郎配”。
6、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的力度。对煤矿生产建设中的违法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行为要进行查处。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省政府公告关闭的煤矿要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监督地方政府关死关实。支持和鼓励大型煤矿整合小煤矿,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大型煤矿的安全管理控制体系。
7、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继续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凡是可以进行抽采的煤矿,必须做到先抽后采,达不到抽采指标的不能生产。要继续牵头做好15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控责任制,严格落实处级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把瓦斯治理作为防大事故的重要措施来抓,促进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8、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对煤矿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的各项制度,强化隐患排查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的落实,对重大隐患,要定期公告,挂牌督办。
9、加大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把建设井下“六大系统”作为重点进行监察,督促煤矿按规定时间完成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凡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建设井下“六大系统”建设的煤矿,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作为申请和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基建技改矿井也要作为矿井验收投产的必备条件。
10、要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要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是调研的情况,不妥之处,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