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范文(精选6篇)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范文 篇1
以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抓源头,抓处置,抓监督,抓宣传”为保障,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全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杜绝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医疗废物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处置方案执行。
(三)由于我县各乡镇离县城距离较远,且所有乡镇都不在一条服务线上,医废处理公司不愿下乡到各乡镇转运。故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四)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五)各医疗单位要规范设置医疗废物处置暂存间,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要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要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要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要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要易于清洁和消毒;
6.要避免阳光直射;
7.要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
8.要保障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9.在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时,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三、医疗废物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xx〕287号)规定执行。
四、医疗废物处置任务
(一)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县城区医疗单位、诊所医疗废物,交由茂县垃圾王集中处置,签订协议各县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在与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接转运医疗废物时,均要共同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所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要建立封闭式的垃圾处理场所,保证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且须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应当遵守环保和城市环卫部门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二)县城区内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单位职责(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茂县垃圾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按照与县城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医疗废物收运及处置协议》,按时按点将县城区内医疗卫生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规范收运处置;执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制度,每月根据《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五联单汇总每次交接的医疗废物数据,形成月度统计报表,按规定将月度统计表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联单每月向县卫生健康局、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1.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xx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酒,作用30分钟以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
2.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乡镇卫生院废物产生地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3.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乡镇卫生院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4.锐器废物:乡镇卫生院要求在废物产生地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再焚化。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5.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乡镇卫生院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深埋、县城区内医疗废物由茂县垃圾王集中收置处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
1.县人民医院、藏医院、若尔盖博爱医院。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20张病床以上门诊部、保健站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现已具备医疗废水处理能力的要确保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污染物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对没有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效果与处理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诊所,要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
2.医疗废水的监督性监测必测项目。PH、余氯、C0D、B0D悬浮物、挥发酚、油类、总磷、汞、砷、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医疗机构自我监测的项为PH、余氯、COD可按废水处理的周期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3.有处理能力的加强对污水的处理。为加强对医院废水排放的监测工作,医院废水排放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医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规定,安装污水余氯自动监测系统。
(五)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茂县垃圾王公司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自行在自建焚烧炉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前,焚烧、填埋地点必须报经县环保部门同意方可处置。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茂县垃圾王公司不能集中转运处置乡镇卫生院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必须先用有效氯漫泡液消毒1小时,并毁型后再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封装;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对不能焚烧的消毒后进行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离地面1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民村庄住区500米、水源保护区50米、交通干道及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100米以上。
(六)医疗废物转运处置费用
茂县垃圾王公司转运费和处置费由县财政支付10万元,剩余费用由集中转运单位自行支付。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集中转运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处置方案,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管,规范管理
若尔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跟踪检查,取缔各类转让、买卖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活动,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的活动。阿坝州阿坝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中队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开展医疗废物识别、防护知识和处置原则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觉性。二是加大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震慑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违规行为,形成自觉遵守、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范文 篇2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法和要求,保证紧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得到有效收集与处置。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应对,联防联控。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西安市各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小区、酒店、观察站等)、采样(检测)点(站)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开展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机构组成
成立西安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和文全副市长
副组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西安城投集团分管负责同志;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各单位在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疫情传播。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研判管辖区域疫情发展趋势,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废物应急收运、处置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本方案的实施;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必要的疫病防治和安全防护培训,确保收运处置全过程符合疫病防治及卫生防护要求。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固定车辆,选定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保障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收运处置单位落实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对参与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许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对阻碍应急处置,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经工作小组认定的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必要经费保障。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组建应急医疗废物运输车队,并按照市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医疗废物转运工作。
三、响应机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收运及处置,并通过建设应急处置设施、购置处置设备提升应急运输及处置能力。
当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应急运输、处置能力全面饱和,或发生收运处置人员感染、大面积人员检测、隔离点激增、疫情发生或反复、处置设施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有效保障我市医疗废物规范收运处置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运力满负荷响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二)处置能力满负荷响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优先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选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法保障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运和处置时,优先收运和处置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及集中救治点(公卫中心)医疗废物,西安城投集团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其他医院及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的收运,并直送选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
四、应急准备
(一)综合分析研判。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收运量),定期分析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管辖区域疫情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医疗废物转运方式,提升医疗废物转运效率。
(二)开展人员培训。市城管局牵头,西安城投集团参与,市卫生健康委配合,指导应急处置单位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卫生防疫、人员防护、医疗废物识别、医疗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突发疫情的传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
(三)确定收运范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属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管、交通等部门,根据市城管局确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废物收运范围〔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采样(检测)点(站)等〕,并确定行车路线及收运时间。
(四)设施设备准备。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根据应急处置需求,购置和存贮个人防护、消毒药品和器具,配备专用收集、上料和专人专用消毒工具;确定应急处置生产线,设立专用卸料口、贮存区(点)、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识,确定专人管理;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做好设施设备改造准备。
五、组织实施
(一)收集。由医疗机构、各类隔离点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消毒措施,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强化包装并密封后,再装入周转箱(桶),严禁疫情医疗废物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选用包装物,装车时不得压缩,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并印刷或粘贴相应标识。
(二)转运。运输医疗废物应固定转运车辆,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转运时应落实联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转运过程应采取专人、专车、专线,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于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场所。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三)暂存。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当处置场所医疗废物暂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疫情医疗废物在应急处置单位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应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进行喷洒或消毒。
(四)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优先收集和处置新冠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各级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应急处置单位优先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及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垃圾,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应急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尽量固定卸料口,设置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志标识,禁止人员进入。医疗废物的投加速率原则上控制在生活垃圾5%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应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每日定期对医疗废物进场道路、运输车辆、卸料区域和接触医疗废物的设备设施进行消毒处理。
(五)防护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尽量固定,作业中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要求,全过程实施二级防护措施,每日作业前后应进行体温检测,每日作业完成后应加强对相关设施的消毒,如遇身体不适应立即报告并尽快就诊,确保人身安全。如有条件,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协同措施。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局、西安城投集团要建立信息通报与反馈机制,每日由市卫生健康委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医疗废物产生量及应急处置收运量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向市卫生健康委反馈每日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运量及处置量有关信息,西安城投集团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收运量,市城管局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收运量和处置量有关信息。
市交通局负责在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紧急情况下无运力调运时,协调组织社会经营性车辆参与运输;在道路执法过程中对持有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疫情防控指挥部开具的相关证明,或持有“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等相关凭证的车辆予以放行。
市公安局对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等车辆给予道路交通保障,依据相关证明或凭证准予优先通行;对妨碍应急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联合对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输、处置进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处置医疗废物,以及倒卖、随意倾倒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市公安局,确保医疗废物全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六、保障措施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和器具,专用收集、上料和专人专用消毒工具,因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车辆、场地、设施,以及进行设施设备改造维护、收运处置等工作进行保障,市级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进行核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范文 篇3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
近日,经媒体曝光,部分省市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再次成为群众热议话题。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力度,防范此类问题在我市出现,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卫后【20xx】205)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本次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推动有关单位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同时,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医疗废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二、检查范围
辖区内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急救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站、村卫生室、临床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
三、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方式的检查,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应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利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的使用情况。要严格规范利器盒的使用,利器盒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盒盖与盒体必须紧密连接,严禁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反复使用利器盒,坚决杜绝只摆不用的现象。
(三)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情况。必须配置消毒设施、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和危险废物警示标识,采取有效的防鼠、防漏、防晒、防儿童接触和防火措施。
(四)医疗废物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收集情况、转运情况等。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检查阶段。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于即日起至20xx年5月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覆盖须达到100%。在检查中发现问题须责令被监督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阶段:督导抽查阶段。
市卫生监督所将按照市局安排,根据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业监督员到部分区县进行督导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将联合区县监督所进行查办,同时加大惩处力度。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文字总结、汇总表和监督检查表复印件报市卫生监督所,文字总结中应重点描述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违法案件的处罚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此次专项检查是本年度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内容之一,各区(县)卫生监督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的契机。
各区(县)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周密部署,确保将责任落实到人,集中监督力量,全面开展检查行动,按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并及时上报文字总结及附表。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要加大对一级以下未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范围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注意掌握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自行处置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数量与处置数量,对处置数量异常的机构要加强监管。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反行为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要注重执法程序的要严谨性,认真制作执法文书,建立专项工作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完善机制,加强沟通。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医政和后勤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沟通,市所将针对此次专项检查开展区县监督员培训;各区、县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市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范文 篇4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3号),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阜阳市协调联络组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交接等过程痕迹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本方案中的医疗废弃物指医疗废物、输液瓶(袋)。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夯实各方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废弃物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废弃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部门(废弃物产生科室、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等)的负责人是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负责人。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工作的医务人员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弃物管理监控部门,承担本单位废弃物的监控职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承担监控职责。
四、加强源头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分类,明确流程,形成院内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管理体系。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视频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全程跟踪医疗废弃物的产生、交接、暂存、处置等过程。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处理输液瓶(袋)的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材质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后移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五、创新监管模式
推动阜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视频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废弃物的种类、产生地点、产生量、交接人员、交接时间、流向、贮存、处置等实时监管,实现医疗废弃物院内全程闭环监管,提升对医疗废弃物处置监管的水平和效能,有效防止医疗废弃物流失。
六、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xx年4月30日至20xx年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xx年4月30日至5月31日)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对院内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废弃物交接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将交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反馈至医疗卫生机构监控部门(人员)和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及时处置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造成人体健康损害和环境污染。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监督检查阶段(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督查阶段(20xx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人员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查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部署情况、信息化监管情况、发现问题清单、督促整改情况、处罚情况、约谈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同时现场查看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处置情况(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当前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周密部署安排,不断提升医疗废弃物管理水平。
(二)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责任,履行职责,把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要约谈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认真分析汇总,按时报送资料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时报送前期省环保督察反馈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不规范、医疗废物未分类存放的整改情况(20xx年以来检查情况、处罚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以问题为导向,责任到人,限时销号,于20xx年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整治成效、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把通报结果纳入20xx年度卫生健康工作年终考核。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范文 篇5
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参与)
(二)夯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
(一)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省份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xx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xx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必要时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商务部要指导地方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参与,20xx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央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时,要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做好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参与)
八、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xx年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xx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启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范文 篇6
为加强我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xx〕32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新冠疫情期间全区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安全处置,有效防范医疗废物传播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启动条件
全区日常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扬州恒星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恒星环保)负责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置。当疫情期间恒星环保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江都医疗废物处置需求时,由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按照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启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程序,将江都区超量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扬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楹环保)进行应急焚烧处置。恒星公司处置能力满足我区医疗废物处置需求后,终止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管理
成立江都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医疗卫生的领导担任,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与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发改委、财政局和各镇(园区)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区卫健委、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安、发改、财政等部门和各镇(园区)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疫病防治与安全防护培训,对医疗单位、集中隔离点、核酸采样点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对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确保收运处置全过程符合疫病防治及卫生防护要求。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与监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区城管局:负责协调固定车辆,保障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及时运输和处置,督促天楹环保做好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协调箱式货车(含司机与押运人员)按要求运输医疗废物;对参与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运输的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许可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交通管理,保障运送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器材以及开展应急处置医疗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对阻碍应急处置,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改委:负责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人员防护物资的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各镇(园区):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五、组织实施
1.收集与暂存。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场所、核酸检测点等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在区卫健委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3/4时,应当有效封口并采用鹅结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再装入周转箱(桶)或进行三层包装,严禁疫情医疗废物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内部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选用包装物,装车时不得压缩,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并印刷或粘贴相应标识。各核酸检测点产生医疗废物送到指定医院集中、统一转运。
2.转运。运输医疗废物应固定转运车辆,疫情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转运时应落实联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转运过程应采取专人、专车、专线,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
3.处置。天楹环保对到厂医疗废物必须安排专人做到“即到即处,单独投料”,不得暂存;要固定卸料口,设置隔离区并张贴明显标志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区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六、相关要求
1.压实工作责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组织程度,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落细落实。
2.加强疫情防护。区卫健委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对医疗废物收运人员、应急处置单位相关人员每周进行两次核酸检测。
3.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与会商机制,疫情期间江都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对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度,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区医疗废物当日产生量、清运处置量等数据信息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