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24-09-0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3篇)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水电老板和现场维护电工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以便联系,如开通不接电话或者关机罚100-200元,

  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因用电设备需要维护电工前往时,电工不执行或者拖延时间的`,每次处罚200-500元。

  三、晚上加班和浇筑混凝土时,电工没在现场,每次发现处罚100-200元。

  四、水管、水龙头和球阀等坏了的在漏水,没有及时更换或时间过长,处罚100-200元。

  五、现场的线路等没有整理号的每次处罚50-100元。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掌握必要的电工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门站内的.电气设备概况,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坚守岗位,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勤看、勤听、勤检查,一般情况下每天巡视仪表并做好记录。

  3、应严格执行门站颁布的巡视制度,对门站配电室配电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故障隐患,保证电力系统供电正常。

  4、维修电气设备,应作好记录,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方可送电试运行;门站内的高压隔离开关和隔离刀闸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电气设备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切断电源后,挂上警示牌,并需专人看护方可工作。

  5、电气运行中突然停电,应拉电源开关,确认停电原因;来电验明,方可重新按送电程序操作;登高作业时,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6、发现运行不正常危急设备和人身安全时,不得拖延时间,在向场站领导汇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机或停电。

  7、门站内高压变电室、低压配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获准参观者应由有关人员陪同。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日报表和值班记录。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①“三防”:即防止触电伤害、防止高空坠落伤害、防止倒(断)杆伤害。

  ②“十要”:

  ㈠、工作前要勘察施工现场,提前进行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工作前要勘察现场,工作负责人必须清楚和明确工作任务、作业范围和施工方法,并根据作业类型、方法、人员、工器具、环境等制定危险点预控措施,不得盲目接受工作任务。

  ㈡、检修、施工要使用工作票,作业前现场进行安全交底

  检修施工要填用工作票,不得无票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要向作业人员现场交底,做到“四清楚”,即作业任务清楚、现场危险点清楚、现场的作业程序清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清楚。未经现场交底不得开始工作。

  ㈢、施工现场要设专人监护,严把现场安全关

  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要各司其职,专职监护人要对工作人员精神状态、工器具配备、现场安全措施、作业安全行为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不得脱岗或随意替代工作。

  ㈣、电气作业要先进行停电,验明无电后即装设接地线

  停电工作要按照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的程序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对双电源供电的'设施,做好防止反送电的措施。作业部位必须验电,验电后立即装设接地线,禁止不做安全措施或随意变更作业次序。

  ㈤、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帽,脚扣登杆全过程系安全带

  进入工作现场要戴好安全帽,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登高作业要检查工器具并确认合格,用脚扣登杆应全过程系好、系牢安全带,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㈥、梯子登高要有专人扶守,必须采取防滑、限高措施

  梯子登高前应检查并确认梯身合格、基面牢固、定位可靠;作业时梯子应与地面成60°左右的斜角,距梯顶不得少于1米,要有专人全过程扶守,不得单人专业。

  ㈦、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必须由专人进行统一指挥

  立撤杆塔要由专人统一指挥,使用合格工器具。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替;机械立杆起吊位置应合适,严禁过载使用。

  ㈧、撤杆撤线要先检查杆根,必须加设临时拉线或晃绳

  撤杆撤线应先检查杆身、杆基、拉线等是否牢固,打好临时拉线或晃绳,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进行作业。

  ㈨、交通要道施工要双向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看守

  架拆线路要由专人指挥,在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要道上应双向设置标志进行警示、隔离,并设专人手持旗帜看管。禁止不采取防止挂线事故的防范措施。

  ㈩、放、撤线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要使用绝缘牵引绳

  邻近或跨越带电线路放、撤线时要就近在施工的线路上装设临时接地线,要使用绝缘牵引绳并与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安全生产“三要六查”

  要吸取事故教训,查思想认识,查责任落实;

  要学习规程规定,查规章执行,查遵章守纪;

  要强化安全管理,查隐患治理,查预案落实。

  三、对待事故“四不放过”

  ①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③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④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确保安全,必须做到“三个百分百”

  ①人员的百分之百,全员保安全;

  ②时间的百分之百,每一时、每一刻保安全;

  ③力量的百分之百,集中精神、集中力量保安全。

  五、“二票三制”

  二票: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

  六、“三铁”反“三违”

  三铁:铁的纪律、铁的处理、铁的面孔

  反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

  七、五查一落实

  一查领导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查关键岗位、关键人的素质;

  三查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四查现场作业实施情况;

  五查“两票”执行情况;

  落实农电检修、施工现场“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值班人员必须每天对配电设施(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进行定时定点的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

  (2)电工安检人员,每天要对楼内、配电盘、用电开关、插座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或有安全隐患应立刻安排停电检修。

  (3)夏天值班电工要对低压室进行通风。

  (4)配电设施不得带病作业,对巡查出问题,要及时处理。报修的'要及时检修。

  (5)对重要设备的检修,要做好检修记录。

  (6)配电设施每年要进行两次停电检修的清扫。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阐述高处作业预防坠落的三步法,消除坠落隐患,防止坠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坠落发生后的伤害。

  2、范围

  3、职责

  3.1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

  3)对违反本标准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2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术语和定义

  4.1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4.2锚固点

  通常是指横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来系救生索,必须能够承载至少2268千克的静止重量。

  4.3锚固点连接装置

  安装在锚固点上,用来连接坠落防护系统的一个组件或装置,至少能够承载2268千克静止重量,如连接皮带、竖钩、支架把手等。

  4.4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4.5缓冲装置

  能够在坠落制止过程中转移能量或者减轻工作人员所承受的冲击力的装置,其抗断强度必须达到2268千克。如坠落阻止器、缝合的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的系索、弹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处作业禁止使用缓冲装置。

  4.6逃生装置

  用于从高处逃离的一种设备或装置,如滑索、滑杆、滑道、梯子等。

  4.7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4.8坠落隐患

  可能造成坠落的条件或状况。

  4.9跌落

  在坠落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与支撑点的意外脱离。

  4.10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4.12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进行工作的固定装置。

  4.13弹性救生索

  可以缓慢拉伸,但在坠落时,能立即锁住的坠落防护系统。可以在需要进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动的场所使用,比如在罐、检修口、压力容器里或屋顶上。

  4.14坠落阻止器

  一种带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当坠落发生时能通过惯性扣住救生索。坠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动的场所,如高处作业的吊篮或悬垂的脚手架。

  5、原则与要求

  5.1按以下顺序选择最佳的坠落防护措施:

  1)尽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进行,避免高处作业;

  2)安装固定的围栏和扶手,防止坠落发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带调整到一定的长度,使作业人员不能接近高处作业区域的边缘;

  5)使用带缓冲的防坠落装置,如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职责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工作程序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4.5.2抢救措施及方法见《医疗急救管理规定》。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7

  安全第一,轻拿轻放,堆码稳固,预留通道,横看成行,竖看成列,标签向外,箭头朝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好不压坏,木不压纸,方不压圆,干湿分开。

  第一、装卸人员入职后必须掌握公司仓库区域划分情况,以及各区域的具体功能作用:

  第二、仓库货物堆放要求:各个客户的货物间要留有间隙或其他明显标识区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员、装卸人员(含叉车司机)入职后必须掌握仓库内各类搬运和装卸设备的日常维护、正确使用与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车司机必须能进行叉车日常维护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装卸人员必须懂得各类手推车的结构、维护与使用。

  第五、叉车作业时,一定要有人员在旁指挥与协助,其他人员不得在旁围观,要特别注意人员与货物的安全,不要损坏被装卸的货物和临近的货物,保证货物堆码与摆放整齐、平稳。

  第六、装卸人员在用各类手推车(老虎车)时,在装货物时不得强行将手推车插入货垛底,原则上要有人从旁协助,以保证货垛底层货物包装的完好性;卸车时不能用抛甩、脚踢的方式使货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装卸人员入职后要学会在捆绑货物、防雨篷布时绳子打活结的方法。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生产部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4.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4.1.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

  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要求: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2.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2.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4.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4.2.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2.15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高处作业许可

  4.3.1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归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督导检查。

  4.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3.5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设备管理中心根据《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管理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检查设备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②检查管路、阀组是否串液、漏液。

  ③检查泵站压力是否正常。

  ④检查是否按制度规定保养设备,是否对设备润滑点按期加油润滑,是否按制度规定管理油脂。

  ⑤对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⑦检查电缆电器设备安装是否规范,技术整定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⑧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是否健全规范。

  ⑨检查供电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接地系统是否定期校验,工作面供电设计是否规范,电器整定是否按设计执行。

  ⑩检查大型固定设备是否台台完好。

  其他:设备管理中心对实施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并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奖惩。

  2、设备办对定期维修、定期点检和专项点检以及定期组织的现场运行情况检查,必须形成定期维修、定期点检、专项点检、设备现场运行检查等记录,相关记录内容与表格等由设备办制定或修订。形成记录应及时存档保管。

  3、设备办每季度根据相关记录,对采煤机、掘进机、主副井提升机、前后部运输机、主胶带运输机等主要设备编制《设备现状综合评价表》,作为设备更新、设备项修、设备大修理及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罐(沟、坑)内作业必须办理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

  1)在无着火爆炸危险和无毒无害的容器(沟、坑)内检修,由车间负责人办理下罐作业许可证。夜间由值班主任批准,外来单位施工,由外来单位会同现场负责人办理。

  2)特殊危险的罐(沟、坑)内作业,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3)作业因故中断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作业许可证。

  2、检修作业人员在进入罐(沟、坑)内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切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防护用品不全、不合格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罐内动火作业除按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停止焊接作业时,严禁将焊枪放在罐内。

  4、作业前应切断电源,切断与此罐相连通的水、气、料阀,在电闸和阀门上挂警告牌。

  5、罐(沟、坑)内作业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或工具。

  6、罐(沟、坑)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严禁直接接通氧气)。对通风不良及容积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7、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沟、坑)内外,在确认无误、监护人在罐(沟、坑)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入孔,不得自行封闭。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3职责

  3.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项目经理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项目部安全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4工作内容

  4.1工作要求

  4.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4.1.2针对项目现场测量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1.4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1.5每月一次由测量员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2.1高空作业分级

  只要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4.2.1.1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4.2.2.1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4.2.2.2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4.2.2.3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4.2.2.4确保作业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4.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4.3.2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4.4.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4.4.3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4.4.5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4.5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4.5.1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4.5.2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5.3离地面2m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5.4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4.5.5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4.5.8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4.5.9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高空作业审批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现场安全负责人审批,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编制:

  审核:

  批准: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道路及车辆管理

  (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2)其他部分参照《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1)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2)、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4)、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以及任意开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理。

  (8)、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9)、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侵蚀下沉。

  (10)、厂区内道路上,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11)、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厂区道路行走或拉运。

  (12)、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13)、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参加。

  (14)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15)、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17)、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2)、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3)、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4)、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设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6)、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7)、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护栏、防护网、防护罩、报警装置等设备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8)、生产技术部监督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安装单位对设备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9)、各有关单位应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10)、设备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设备安全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设备安全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11)、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12)、在设备发生故障,如振动、噪声、温度、压力、负载、速度、位置发生超出规定极限而可能引发事故、事件时,应设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13)、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15)、在各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进厂要向厂安健环部提供其单位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厂部签定劳务安全健康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履行相应安全健康环保义务。

  (2)、施工单位人员进厂由厂安健环部、作业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队伍管理档案,尽可能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

  (4)、对工程项目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5)、外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时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

  (6)、对风险性大的基建项目,要由作业所在车间协助外委单位进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措施执行。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引用文件

  3.1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

  4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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