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2024-12-20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精选31篇)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1

  为进一步助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有效缓解市民出行难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环境秩序,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x年金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点》,经研究,决定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决胜年“停车难、停车乱”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根本扭转市区“停车难、停车乱”局面,围绕x年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目标,按照“高标准、高水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完善市区停车基础设施、优化停车管理服务、严格违法行为处罚、常态化文明停车宣传教育,着力推进“停车难、停车乱”问题解决,实现市区停车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目标任务

  加快公共(临时、配建)停车场新(改、扩)建工作。开展道路停车设施规范提档,增划(修复、规范)道路停车泊位,全面清理整治不规范停车泊位,优化主次干道两侧隔离设施(隔离栏、石墩、石柱)。进一步盘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停车资源,加大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力度;建立健全道路停车收费机制,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使用率;拓展道路夜间限时停车,缓解老旧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居民停车难。规范对共享单车企业市场运维管理监管。严管重罚与亲民执法相结合,加大违停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市区乱停车的现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公共(临时、配建)停车场新(改、扩)建工作。一是充分挖潜现有资源,盘活闲置土地,街路两侧、社区(村)辖区零星空地,统筹推进各区、街道(乡镇)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提档改造工作。要求各区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新(改、扩)建xx个以上,配建项目10个以上,新增泊位9000个以上。二是临时停车场要求场地简易硬化、停车泊位规范施划、面向社会开放停车服务。三是加快在建停车场的工程施工进度,对已建成的停车场所尽快竣工验收。

  (二)开展道路停车设施规范提档工作。对照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结合省治堵工作要求,开展停车设施规范提档,保障行人道路的完整性、延续性。一是全面排查道路设置不规范的隔离设施(隔离栏、石墩、石柱)、停车泊位,摸清底数。二是在确保行人通行安全顺畅,满足路面承载能力,不占压盲道,满足群众绿色出行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全面增划(修复、规范)道路停车泊位8000个,全面清理整治不规范停车泊位。三是全面优化主次干道两侧隔离设施(隔离栏、石墩、石柱)4000米,做到“减量、提质”。四是重点商圈周边规范设置一批快递运营车辆临时停车区域。

  (三)充分发挥公共停车资源效能最大化。一是进一步盘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停车资源,加大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力度。二是建立健全道路停车收费机制,拓展停车收费范围,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周转使用率。三是进一步拓展10条道路夜间限时停车,缓解老旧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居民停车难问题。

  (四)规范对共享单车企业市场运维管理的监管。建立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平台,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规范共享单车的'市场投放,强力推进共享单车电子围栏技术应用,规范共享单车的入栏停放,新增共享单车电子围栏1000个,停车泊位10000个,有效解决城市共享单车随意乱停放问题。

  (五)严管重罚与亲民执法相结合,有效打击市区乱停车的现象。一是以主次干道、车站广场、核心商圈、农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停车管理为重点,加大对机动车、电瓶车、共享单车等违停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的违停车辆,实施现场拖离处置。二是深化道路两侧无围墙收费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管理。三是规范小区停车管理。四是及时查处单位(个人)擅自私划或占用停车泊位的行为。五是加大社区道路规停车执法力度,赋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城中村物业保安一定的协管权,确保社区道路停车规范有序。六是优化违停执法管理工作新举措。在确保停车秩序规范有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违停管理工作新举措,积极回应市民对停车秩序管理的更高期待、更高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x年是金华文明城市创建决胜年,“停车难、停车乱”专项治理工作,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规范文明出行的重要抓手,是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部署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抓实干,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积极协调,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落实各项经费保障措施,加快辖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积极盘活现有停车资源,有效增加市区公共停车泊位供给。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共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市区“停车难、停车乱”专项治理工作已列入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年终考评,对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将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结合督查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2

  车场运行管理细则

  (一)停车场设固定车位及非固定车位,固定车位需对号停泊,非固定车位车辆进入停车场均采取就近泊车原则停泊。

  (二)免费车辆的使用

  免费车辆需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交由车场主管发行免费卡。

  (三)月租车辆的使用

  1、有意租用月租车位的客户可与财务部接洽,由财务部同事全面介绍车场使用及收费情况;

  2、财务部同事与租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租约复印件交管理处财务部备案,同时知会车场主管车位出租情况。由车场主管发行月票卡。

  3、每月由财务部根据租约的规定时间发单通知、催促承租人交缴租金。

  4、租户在缴完租金后,凭缴款单位由车场主管对卡进行延期。

  5、注意事项:

  领取月票卡时,需向财务部缴纳100元/张作为押金。

  a、如因原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做卡时,需向车场主管阐明原因并出示缴款证明后方可重新领卡。

  (四)时租车辆使用方法

  1、车辆驶至车闸旁取得泊车票,闸杆升起;

  2、司机按车道标志指示驶入停车场;(注意服从保安员指挥)

  3、车辆选择车位泊好,锁好车门,离开;

  4、离开车场时,司机驾车并持时租车票驶经收银处缴费;

  5、泊车未到十五分钟者,免收停车费,每小时5元/小时收取;

  6、司机在缴完费后需尽快驶离大厦,以免阻塞车场出入口;

  (五)卸货车辆使用方法

  ——货车进入首层卸货时,需停泊在卸货区内;

  ——卸货车辆必须凭卸货单到出口岗亭处领取卸货车辆停车证,享受免费

  1小时之服务,超过1小时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收费标准与时租车辆一致;

  ——货车在卸货区泊妥后,需迅速卸下货物,并把货物运走;货物不可在

  停车场长时间摆放,且物品看管亦由货主自行负责;

  ——货车在卸完货物、清点完毕后,需尽快离开,以便其他货车进场;

  ——货车离场时,持卸货车辆停车证时租卡到收银处缴费;

  (六)摩托车使用方法

  1、摩托车进场后,由摩托车收费员发卡,一半悬挂于摩托车上,另一半由车主保管;

  2、摩托车必须听从摩托车收费员安排,排放整齐;

  3、摩托车出场时,需由摩托车收费员对卡进行核对后交付保管费方可离场;

  4、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张,月保费40元/月;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3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充分利用城市公共停车资源,促进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建设,创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亳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满足市民合理停车需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停车场运营秩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为目标,立足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为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除客运、货运站场外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和面向社会开放的配建停车场。

  三、平台搭建

  由亳州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

  (一)平台功能

  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集停车场智能管理、市民出行服务、辅助城市管理等功能为一体,通过停车场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分析,向市民提供智能化停车服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架构设计

  1.停车管理系统:具备车辆进出场管理、用户管理、通行数据采集等日常管理功能;

  2.新能源充电系统:具备充电桩管理、导航查询、实时情况展示等功能;

  3.停车诱导系统:向有关单位共享城市停车资源实时使用情况,为搭建城市停车诱导显示屏提供数据支持;

  4.停车备案系统: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新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场收费的备案申请、预审、结果发布等功能;

  5.信息展示系统:对外展示停车资源分布、泊位使用情况、停车场运营等实时信息;

  6.数据分析系统:具备停车时段分布、易拥堵时段路段、泊位使用率、停车场经营情况等数据分析功能,为城市停车场规划、交通环境治理、停车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智慧出行服务

  基于平台的.数据整合和信息发布功能,定制开发手机App、公众号和小程序,为市民提供停车泊位引导、新能源充电桩查询、订单查询、线上支付、便民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

  四、运营管理

  (一)平台运营管理

  平台运营管理主要包括综合协调、数据管理、平台接入、平台维护、制度规范和功能拓展等工作。

  1.综合协调工作:实现“平台、车场、人员”之间的协调联动,做好日常工作调度、停车场管理、数据信息展示等管理工作;

  2.数据管理工作:做好用户个人信息、车辆出行轨迹、停车场经营情况、视频监控等数据的采集、存储、管理和保密工作,系统运行产生的全量业务数据对接到市数据中心;

  3.平台接入工作:预留平台标准接入端口,实现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和政务服务平台数据的接入;

  4.平台维护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保障人员,保障系统优化、功能完善、漏洞修补等工作,提升平台的信息安全等级和抗风险能力;

  5.服务功能拓展:做好市民智慧出行、违章信息采集、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拓展服务功能。

  (二)停车场运营管理

  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遵循相关标准规定,综合考虑区域停车需求,规范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1.运营管理方式:

  (1)路内停车位通过人工引导与智能设备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停放车辆的信息采集、有偿服务和运营管理;

  (2)公共停车场配套安装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引导等智能化设备,并按国家有关规范配建安全管理、消防应急、安防监控等设施;

  (3)配建停车场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可参照公共停车场自主开展运营管理。

  2.停车场接入: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供标准协议端口,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应接入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由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与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运营单位协商明确运营管理主体。

  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管理运营单位(个人)按照协议端口,通过软件升级、硬件改造等技术手段打通平台与停车场之间的数据传输通道,保障停车场的信息接入。

  3.拓展服务功能: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停车场实际,合理配置现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规划建设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便民配套设施。

  4.规范管理秩序:各停车场运营单位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收费备案等手续,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5.规范现场管理:停车场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规范文明用语,熟练掌握和操作智能管理设备,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设备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技能培训,提升停车服务保障能力。

  6.收费服务管理: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根据泊位分布、停车需求、交通拥堵等实际情况,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差异化收费。

  7.电子化支付:通过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多种支付方式,提供即扫即走、无感支付、通行后付费等电子支付手段。

  8.经营秩序维护: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违规停车和损坏公共停车设施等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追责工作。针对违规情节严重且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位的设置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住房发展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居民小区内停车管理机制。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政府指导价标准。

  (五)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接入“皖事通”App等政务服务平台有关工作。

  (六)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宣传停车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停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机动车停车场接入信息服务平台。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4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和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进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5

  1、结构与设施

  结构主体中住宅以外的部分,属停车场专有。停车场墙体与住宅地下结构毗连部分为共有部分,由双方共同维护管理。共有部分中面向停车场一侧的墙面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停车场专用的附属设施(标识、标线、指示灯箱、反光镜等)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停车场与住宅相通的防火门,主要为业主进出自家住宅使用,另外,火灾时作为第二疏散口,为共有部分。根据停车场总平面图及住宅地下室建筑平面图,该防火门是在住宅主体结构范围,不在停车场所有权范围,仍由招商物业维护管理。

  2、电气设

  照明和动力系统中在停车场产权范围内的所有灯具、配电箱、配电柜,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管理公司维护管理。前一级的变配电箱、柜等为共有部分,仍由招商物业维护管理;

  3、消防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包括报警主机、联动及远程控制盘、消防广播及功放、消防电话及分配盘、主(备)电源、微型打印机、中继模块等)为共有部分,因在2号住宅楼首层中控室,仍由招商物业维护管理;

  在停车场范围内火灾报警及联动终端设备(如:烟感、温感、手报、声光、扬声器、消火栓报警按钮、监视模块、联动控制模块、短路保护器)、监测及联动控制设备(如:防火卷帘门、补风机、排烟风机、防火阀、防火排烟阀)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消火栓系统中停车场的管线和消火栓设备(如:消火栓箱、栓、龙带、枪头)独立设计,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停车场设计配置的灭火器为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喷淋系统(包括泡沫系统)停车场的.喷淋管线及喷淋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防爆波阀等,为相对独立设计,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4、给排水系统

  停车场专用的自来水管线及设备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水泵房的给水泵(生活水泵、消防栓水泵、喷淋水泵)、稳压泵、水箱、水力警铃、仪表设备等为共有部分,仍由招商物业维护管理;

  集水坑、排污泵属停车场专用的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停车场与住宅共用的为共有部分,仍由招商物业维护管理;

  5、暖通系统

  停车场的送风系统(风机、风口、风管等)、排风系统(风机、风口、风管等)、诱导风机等通风设备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采暖系统中属于停车场范围的管线及设备,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热空气幕、暖风机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6、监控系统

  停车场范围内的摄像机及线路归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停车场设备的前级线路及设备(包括中控室的监控系统设备)为共有部分,由招商物业维护管理;

  7、停车场管理系统(道闸系统、收费系统),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6

  为全面贯彻全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精神,落实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城市建管十大提升行动和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县“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城市形象,实现“双城”提质,推进城市功能不断提升,达到城区“好停车、不堵车”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精神为指导,破解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停车便利化”为目标,探索适应城市发展和市场规律的停车管理新模式,解决广大市民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城市管理智慧化,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品位,创优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整合城市资源采用市场化运作,授权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创新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停车泊位智慧化管理,规范化有序停放。停车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停车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完备,基本实现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增加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灵活方便的城市停车供应服务管理体系;打造立体的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管理监管体系。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市民通过APP、微信等就近查找停车泊位,实现我县停车泊位管理“一张蓝图一目了然,一个网络便于查找,一支队伍科学管理”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利民便民。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发扬敢闯敢试、负重拼搏、和衷共济、决战决胜的精神,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管理,降低停车收费,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牢固树立停车场和停车设施是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理念,不与民争利,不以停车收费谋利。

  2.坚持“四管齐下”。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坚持完善规划、加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四管齐下”。把静态交通规划和动态交通规划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制定完善城市静态交通发展规划;像重视道路建设一样重视停车场建设,加大停车场的建设力度,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老帐;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办法,释放停车资源,推进停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实现有限停车资源的利用最大化;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做到依法停车、文明停车。

  3.坚持疏堵结合。破解“停车难”问题,既要“开前门”,疏导停车压力,又要“堵后门”,管住“乱停车”,努力做到该划的停车泊位“一个不能少”、违法占道停车“一个不能多”。坚持新建和挖潜并举,在不影响动态交通的前提下,通过在部分时段、部分地段划定停车泊位等办法,以最小的成本增加停车泊位,让有车族停得方便、放心;同时,加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力度,坚决管住“乱收费、乱停车”。

  4.坚持路权兼顾。破解“停车难”问题,不仅要解决机动车的停车问题,而且要切实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优先,妥善处理无车族与有车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优先的前提下,在部分道路等公共空间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通过统筹兼顾,使不同群体相互理解、和谐共处。

  5.坚持投资多元。破解“停车难”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把机动车停车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来对待,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同时要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6.坚持民主民生。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发挥民主的作用,通过发扬民主来改善民生。积极探索建立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坚持服从多数、关注少数,真正做到破解“停车难”为人民、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成效让人民检验。

  四、管理范围

  县城控规区莲塘、八一(莲塘片区)、东新、银三角、金湖、银湖、八月湖等区域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不含居民区)。

  五、责任分工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县城控规区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

  2.县发改委审批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的立项,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并核发泊位停车收费许可证。

  3.县住建局(房管局)负责督促社区、物业小区启用地下停车库、规范封闭式小区地面停车泊位管理。

  4.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实行“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中标企业依法依规运营”的运作模式。商业网点前的停车泊位不得交商家承包,道路上的停车泊位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性商业活动或转包。

  5.县城管局牵头,县公安交管大队配合,全面梳理现有规划机动车泊位并取缔控规区内的私划侵占公共场地停车泊位。

  6.县公安交管大队牵头,县城管局配合,根据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制订《南昌县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7.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管局科学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公共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情况下,划定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道路俩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8.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商业网点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

  9.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联合执法,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机动车违规占用公交车停车区、机动车乱停放、占用多个停车泊位、恶意侵占公共资源、占用人行道路等违规停放圈占,对恶意逃费的机动车主由公安交管大队进行依法处罚。

  10.县“五车办”负责对乱停乱放的摩的、拐的等进行整治。

  11.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联合负责对泊位设置进行认定,对在泊位外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处理。

  12.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配合对全县交通状况,商业网点停车场、各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接资源共享,以便市民通过网络查找停车泊位信息,合理规划行车线路减少车辆因寻找车位造成道路拥堵缓解交通压力。

  13.由中标企业负责对确定的泊位统一施划标线编号,设置相关停放标志、标识牌等,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

  14.县大数据局负责对平台技术的审核及数据接口的对接。

  15.县城管局负责对乱停乱放的电动车、共享单车依法进行整治。

  16.县电视台负责对我县智慧便民停车泊位运营、收费、服务、监督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停车。

  17.县供电公司负责解决停车泊位设备等相关用电问题。

  18.属地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牵头,县城管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交管大队等职能部门配合,对小区现有的建筑,协同物业充分利用内外空间,合理划定停车泊位,房管、消防、物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小区内车辆管理,坚决杜绝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路等现象。

  19.相关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对停车泊位市场化管理工作要大力宣传、配合、支持。

  六、完成时间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县城控规区内停车泊位市场化特许经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力推进。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形成共识,行动上形成合力,实行全县一盘棋,共同发力,各负其职,切实把我县智慧化停车泊位市场化经营管理作为我县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一件大事来抓,使城市管理更加有序化。

  (二)贯彻落实,形成亮点。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市场化运营管理是一项便民工程,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要按照分工抓落实,紧密协调出成效,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力争把好事办好办实,打造昌南城市管理特色亮点,让路更通畅,市民更方便。

  (三)常态管理,持续推进。各管理部门要加大协同力度,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巩固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不断巩固提升,持之以恒抓好管好智慧化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工作。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7

  为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按照《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位)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整治群众反映突出的收费公共停车场(位)管理混乱问题,堵漏洞,建制度,强监管,规范收费公共停车场运营管理,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着力整治停车收费乱象,建立健全规范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公共停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停车收费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停车收费行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无证经营、随意圈地收费、不按标准收费、私自截留停车费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和社会满意度。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含城市道路内收费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的收费公共停车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停车场(位)对外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以下统称收费停车场)。

  三、整治重点

  (一)违规设置收费停车场(位)问题。重点整治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法定许可设置收费停车场(位)进行收费;在免费停车场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等问题。

  (二)违规引入运营主体问题。重点整治违反相关规定确定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同一公共区域的收费停车场违规发包给多个经营主体运营;运营主体承包后违反规定或约定层层转包、层层加价等问题。

  (三)违规设置收费标准问题。重点整治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法定程序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违规定价等问题。

  (四)违规收取停车费问题。重点整治收费停车场运营主体停车管理员不按停车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或财政部门收费票据;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价办法、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问题。

  (五)违规进行运营管理问题。重点整治私自截留停车费,不执行相关财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取停车管理员好处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不依法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xx年7月)

  牵头部门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协调会议;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任务分工立即开展落实推进工作。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民发现停车场存在违规行为,可随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468-12319,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及线索,建立投诉举报问题台账,并按责任分工及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至11月)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收费停车场进行摸底排查,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后,各县区须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并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立行立改、依规依纪依法追责,全面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和规范的,一律取缔。

  2.深入开展实地督査监管。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也将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收费停车场(位)进行实地督导,对所辖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和评价。在重点整治基础上,建立长效制度与机制,全面规范收费停车场(位)设置、运营主体市场准入、收费标准设定、收费停车场(位)运营管理、收费标准执行等重点工作。

  3.加快推广信息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资源。对全市停车资源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健全停车基础数据库,加快制定公共停车场(位)建设计划,充分挖掘公共停车场(位)资源潜力,有效扩大行政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停车场(位)向社会开放,不断提升城市日益增长的公共停车的承载力,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力争共同建设一个没有“停车难”问题的城市。

  (三)总结评价阶段(20xx年12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对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找弱项和不足,为后续工作提供可行性参考,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总结,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此项整治行动是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的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联系,高效推进整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二)建立台账,逐项整治。各部门要对自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建立问题整治合账,将问题整治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实行逐项问题销号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部门联动,合力整治。各职责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分工,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搞好整治工作情况和信息共享,对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腐败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对整治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移交给同级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通过对整治成效、典型经验的宣传介绍,引导形成规范停车收费行业监管的正向合力。同时,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妥善解决群众投诉问题,切实让专项整治行动成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务实举措。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各单位在协同配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问题整改整治重点包括停车场违规收费、违规定价等方面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杜绝反弹现象,实现公共停车场(位)整治的长效化、制度化。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8

  一、按指定地点停放、装卸和上、下客

  1、车辆进校前首先在门卫处办理相公手续,驾驶员按要求指定地点停放,出门校前门卫查验。

  2、车辆一般应停放在南、北大门旁的停车坪上。大型活动时,可停放在西、北广场。

  3、除校长座车及贵宾车外,其它车辆不得在南广场上、下客。

  4、开学或放暑、寒假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在指定的时间和车辆停放地点停放,不得停放在主干道和宿舍门前。

  5、装卸货物时可根据需要在东、西、北广场或食堂、小卖部等处临时停放,作业完毕,车辆立即驶离。9:00———10:00之间禁止任何车辆进入东、西、广场。

  6、有重大活动时,车辆进出及停放应服从上级部门、校长办公室的临时安排。

  二、限速行驶和行驶方向

  进入校区后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一般进校门向右道路行驶,并密切注意行人和非机动车动态,遇到学生队伍应停车让队伍通过,确保安全。

  三、违规的处罚及其它规定

  1、本校车辆和教工车辆违规行驶和停放,每次罚款50元。

  2、凡因乱停车和超速行车造成师生人身伤害、绿化受损、环境污染、影响学校活动和学校形象,肇事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3、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检查,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处罚。

  4、严格部门安排外单位车辆进校时,应将本规定告知对方。举行大型活动发通知时,应同时通知停车地点及其它注意事项。

  5、进校车辆应服从校长办公室及保安部的管理

  6、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室。

大型停车场管理方案范文 篇9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停车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市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牌;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门卫管理制度

  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市场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市场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市场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市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市场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市场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市场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市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市场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市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市场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市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根据相关要求特定安排。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七、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 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八、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 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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