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2024-09-30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精选23篇)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并经双方合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其业务范围为_________市内,国内长途陆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讯之用,乙方必须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电信事业始可申请。

  第三条 本业务现行可提供之营业区域为_________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讯服务项目如下:_________出租。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表。

  二、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三、第一类电信事业应检附交通部核发之特许执照,第二类电信事业应检附电信总局核发之许可执照,以供核对。

  第六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除需检附前条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依规定缴费后,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使其通讯。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讯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延期。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之责任介接点如下:1.甲方头端机房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2.乙方分接器以下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

  第十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正常运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租用之全段电路遇有障碍时,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应尽速修复,或通知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部份,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间连续满一个月以上者。

  二、临时租用:乙方为展示,测试,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间不满一个月者。

  第十二条 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损毁或遗失,应按照甲方所订价格赔偿。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三条 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类电信事业或第二类电信事业者。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不缴者。

  三、申请人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除依甲方营业规章所订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得以电话申请,乙方如以电话申请异动事项,甲方得询问其原登记资料,确认无误後即可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通讯,俟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规定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通讯,暂停通讯期间之月租费仍应照缴。

  第十六条 乙方欲申请暂停通讯及办理恢复通讯服务时,应以电话或书面向甲方申办。但暂停通讯期间,乙方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十七条 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项详细收费标准资料,应依_________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时,需缴纳接线费,其後每月月初应按期缴纳月租费。乙方租用光纤同轴混合网路(HFC)频宽,应於缴纳月租费之同时缴纳维护费。

  异动费於乙方申请变更已租用之电路,光节点或数据机时收取。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检查费於乙方申告障碍,经甲方现场查明系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时向乙方收取。

  第二十条 乙方租用光纤同轴混合网路(HFC)频宽之业务,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以甲方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讯,其停止通讯期间,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溢缴或重缴之费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应付之费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应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用本业务时,其溢缴或重缴之费用於充抵应付费用後仍有馀额时,甲方应於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 乙方租用之本业务,倘因甲方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讯期间,电路或光纤连续阻断满一小时以上,每满一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十二分之一,未满一小时,不予扣减,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月租费为限。

  停止通讯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依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讯,经再限期催缴,或逾原缴费通知单所规定之缴费期限两个月,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甲方即迳行终止提供其通讯服务,并得暂停该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业务其他电路之通讯。乙方因未缴费致被停止通讯,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内小时恢复通讯。

  第二十七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盖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五章 契约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欲终止本契约之服务时,应亲自向甲方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并缴清所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契约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契约之一部份。

  第三十条 本契约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契约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 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一条 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四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通讯。

  第三十五条 乙方之名称及其证照如有不实致生任何纠纷时,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章 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契约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八章 申诉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甲方即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因本契约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三十九条 本契约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2

  编号:_________

  甲方(网上银行客户):?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XX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必须填写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五日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网上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

  九、甲方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十一、甲方要求解冻注册卡、增加注册卡,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后于乙方下一工作日生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应向被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十二、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利用各种手段蓄意诈骗银行资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有关网上银行的服务项目,但乙方在作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十四、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影响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业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甲方就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可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电话'95588'反映和投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_____机构提请_____。

  十七、如未尽事宜,应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下一乙方工作日起终止。

  十九、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银行盖章):____________

  有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3

  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 依法使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 有权自主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电信业务;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二) 义务

  ?(1) 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电信费用;

  ?(2) 申请办理电信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 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4)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和功能调整;

  ?(5) 管理使用本人的电信业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6)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定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 保留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以确保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

  ?(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回收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进行再分配;

  ?(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电信业务服务项目;

  ?(5) 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二) 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2) 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规定,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3) 提供电信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在电信客户要求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时,予以免费提供(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及信息产业部的电信资费计费政策,固定网本地电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并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4) 本公司一般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外。

  ?(5) 因电信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而引起的电信业务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是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应至少连续20天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若是选号被更改的,将以同档次的号码替换(不含局码)。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选择按年(或季度)包干的电信业务有效期内不能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客户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有效期满如不办理停止使用手续,本公司视同客户继续使用,并按月收取相应的月使用费(通信费)。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 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各种无进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的;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或擅自利用已享受的电信业务服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3)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电信服务费用的;

  4、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中止本协议:

  ?(1) 利用已享受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电信业务服务费用的;

  ?(3) 以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消保证的;

  ?(4) 依照法律规定符合中止服务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三天及以上,但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十五天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一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为止。

  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客户因欠费终止服务的,本公司不退回相应电信业务的安装费或移装费,月租费不计,但继续累计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3、客户拥有本公司多项电信服务的,其中一项电信服务欠费经催缴仍不缴纳费用的,本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它的电信服务。

  四、 证明资料

  1、 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工商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本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3、 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所在地(营业执照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可以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同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费用预付,预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务而定。如果担保人要求撤消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

  ?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本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告、张贴、信函、报纸或因特网等方式通知。信函通知在寄出后48小时(以邮戳为准)即视为客户已收到,其它方式的通知在通告发出后24小时即视为客户已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视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协议条款。

  六、可分性

  ?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八、附则

  1、“电信业务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变更电信业务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签定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4

  网上查询业务服务协议

  网上查询业务服务协议

  _________网上查询业务是通过_________网络中心为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客户须完全同意此服务条款并完成业务受理程序,才能正式成为_________网用户。为维护客户及_________网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权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客户在交纳相应费用后,可享受服务;

  (2)客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

  (3)客户不得利用为其提供的服务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4)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2.本中心的权利及义务

  (1)在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洪水,政府行为及其它非人力所能预见或避免的因素)外,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2)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包括由于线路问题导致的虚拟主机无法正常使用,本中心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3)一经发现客户利用其网站,信箱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等信息的,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其网站的使用。

  二、服务费用及期限

  1.本服务为收费服务,客户必须为其使用的服务支付相应费用;

  2.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费用标准或服务内容,无须对任何人或第三方负责;

  3._________网上查询业务受理费为年费用;

  4.本业务适合单位及个人,单位办理需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需本人执身份证前来,并留下复印件一份。

  三、业务续费

  1.客户必须在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续交费用。若客户在服务期满后30日内仍未续费,则暂停对其服务;_________日内仍未续费的,将进行销户,并有        权删除客户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所有数据;

  2.本中心有权判定客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此服务条款的要求,如果客户违背了此服务条款的规定,本中心有权中断对客户提供服务,或者采取其他合适的措施。

  四、违约责任

  1.客户违反本服务条款规定的行为给本中心造成损失,客户必须负责相应的赔偿;

  2.客户在其主页上发布的任何信息如发生纠纷,后果均由客户自己负责,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客户通过其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的经济纠纷与本中心无关;

  4.在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洪水,政府行为及其它非人力所能预见或避免的因素)外,本中心须保证服务器正常运行。因停止运行而给客户造成损失,本中向客户按本协议规定的年服务费折算出的每天的数额给予赔偿。

  五、协议的完善和修改

  本中心有权随时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修改,完善此服务条款。客户有必要对最新的_________业务服务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和重新确认,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条款为准。

  六、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本协议签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其他

  1.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_________网络中心所有;

  2.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与本中心双方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网络中心(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用户(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网上查询业务服务协议

  网上查询业务服务协议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5

  讯框传送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 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第三条 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

  第四条 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

  第五条 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

  第六条 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增加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

  第七条 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

  第八条 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

  第十一条 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适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使用。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申请:

  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

  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三、乙方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四、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件;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件。但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三章 异动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动申请书),加盖印章,并依下列约定向甲方申请:

  一、移机

  (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

  (二)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配合施工。

  (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原址者,应于迁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

  (四)乙方申请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移设者,得申请暂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称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单位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申请,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

  四、变更设备: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

  五、终止租用: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日十日前申请,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

  一、接线费及移设费: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电话之规定另加收工料费。

  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缴保证金。

  三、更名费:乙方申请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个FR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

  四、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设定计收。

  五、月租费: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

  (一)乙方终端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_________;

  (二)通信埠月租费_________;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方各营业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电信总局备查。前项详细收费标准,应依电信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 甲方之收费标准,得因经营成本及其它相关因素之变动调整之。调整后之详细收费资料,应于调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

  第十九条 如因甲方讯框传送网络系统各项设备发生障碍、阻断致不能通信时,自甲方发现或接获乙方通知并经甲方查证属实之时起算满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碍部分全月月租费三十分之一,不满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该障碍部分当月份应缴租费为限。但不能通信之原因系可归责于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查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以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由于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断不能通信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

  第二十条 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者,自设备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如仅装妥部分固定通信,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则通信埠月租费应予计收,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则按实际竣工者计收。乙方申请停止租用时,以申请书指定之预定终止租用日期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愿使用乙方上网宝业务,并使用乙方的手机号码办理上网宝业务资费套餐。

  1.1、具体套餐内容

  类型目录价套餐内业务量超套资费促销活动年包

  1.2、业务使用信息登记

  主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M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卡号码是用于进行上网宝业务扣费、接受副卡流量短信提醒等服务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

  副卡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M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副卡号码用于订购及使用上网宝业务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

  使用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套餐说明

  1.3.1、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带宽均为4M,并仅限在指定区域内使用,超区域无法使用。

  1.3.2、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仅限于甲方家庭个人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1.3.3、套餐内流量不可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手机号码共享。

  1.3.4、套餐内流量仅限当月使用,不累积至次月。

  1.3.5、套餐内流量用完即停止使用上网功能。

  1.3.6、套餐仅提供流量功能,不提供其他如语音通话、短信等功能。

  1.3.7、乙方承诺本协议套餐有效期为一年,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本协议到期后,如甲方拟继续办理,应当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套餐资费及优惠活动内容以办理时为准;如不继续办理,则套餐业务自动失效。

  2、甲方办理业务时,需向乙方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对主、副卡进行实名认证,真实、准确地填写业务受理单和签署相关协议。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须通过登记的副卡在乙方指定的上网终端(CPE)中使用,上网终端(CPE)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需保证遵守上述规则。如果甲方将登记的副卡放入其他终端或将登记副卡之外的其他SIM卡放入乙方指定上网终端(CPE)中,导致上网宝业务无法使用或产生额外费用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提供的上网宝业务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甲方需保证遵守上述规则。如甲方将上网宝转移到其他区域使用,导致上网宝业务无法使用或产生额外费用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需根据本人所定制的上网宝业务套餐按时向乙方缴纳使用费用,并确保主卡话费余额充足,以避免主卡停机导致副卡无法使用业务。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欠费、业务暂停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因甲方上网终端软件系统问题(如:电脑感染病毒、系统故障、所安装的有关软件丢失等)和上网终端硬件故障(如:电脑显卡、显示器、硬盘、CPU、主板、内存、光驱等)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上网宝及其他增值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客户自行解决。

  7、甲方不得将申请的上网宝服务用于经营性项目、企业上网及其他商业用途。一经发现用作经营性项目,将按照乙方专线类项目收费标准补收自入网之日起的网络使用费,并且乙方保留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8、甲方在使用个人宽带业务时有义务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的客户服务热线咨询业务、服务、资费等方面的信息和进行投诉。乙方客户服务热线:10086

  10、甲方出资购买上网宝设备终端,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缴清相关费用后,业务立即开通。

  2、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网络维护服务,但不负责非本公司所售客户终端设备的安装及客户电脑设备硬件、软件的安装、改动。

  3、乙方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业务费用发票。

  4、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4.1、甲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

  4.2、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

  4.3、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4.4、甲方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

  4.5、甲方办理的上网宝业务由非家庭个人使用,而用于商业场所。

  5、如甲方逾期不缴纳有关费用产生欠费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上网宝业务服务。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并按照甲方欠费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甲方补缴所欠费用以及滞纳金后,乙方在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开通上网宝业务。对因甲方欠费暂停60天后仍未补缴所欠费用的,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上网帐号。同时乙方将保留费用催缴权利。在甲方欠费时,乙方有权以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催缴欠费。

  6、甲方向乙方所收取的网络使用费仅指乙方使用甲方上网宝业务的费用,不包含乙方上网后使用其他网上应付费业务服务或浏览收费网站的费用。如甲方对网络使用费及有关服务费收取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五个月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有责任予以核查、解释,并在异议提出后15日内告知甲方核查处理结果。

  7、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需要,实施线路抢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业务变更规则

  1、甲方如申请办理销户、移机、过户,必须携带以下6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之一及服务密码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业务受理单》: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2、甲方在提交《业务受理单》前,须缴清申请之日前所有应缴纳(包括欠缴)的费用。

  3、甲方办理销户后立即生效。销户后如再次申请开通,需重新签署入网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

  4、乙方提供的移机服务仅限于乙方指定开展业务的范围内。甲方申请移机的账户当前状态必须正常,且移机期间甲方上网宝使用费仍正常收取。

  5、过户不收任何费用,过户后甲方使用上网账户名称保持不变,申请的资费套餐不变,上网密码由过户双方自行交接。甲方在过户前如定制了付费关系,则在过户时其原先定制的付费关系自动取消。

  6、资费变更当月申请,次月生效。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宽带速率:协议中宽带速率是指宽带接入的下行速率,指客户终端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器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乙方上网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不含客户自身终端设备的原因)。乙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客户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将尽力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但对达到宽带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作承诺。

  2、移机:上网宝用户名称不变,使用地址变更称为移机。

  3、过户:上网宝账户所有权变更,账户名称、使用地址不变称为过户。

  4、月:本协议所称“月”为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5、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罢工、暴乱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及其他乙方不可控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上网宝业务而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需进行相关公告。如因不能预见并且发生后果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7、因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现的纠纷,各方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

  8、本协议与甲方填写或确认的相关业务登记单配套使用,相关登记凭证自动成为本协议附件。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醒:客户或代理人签署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各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提出。客户或代理人声明:严格遵守国家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等相关规定,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信息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已阅读、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须知的全部内容。

  甲方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7

  甲方:

  乙方:

  目录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广西移动云【 】业务免费体验协议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甲方开通广西移动云【 】业务的用途为【 】等方面,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向甲方提供广西移动云【 】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业务的使用、法律法规、各方保有权利、应尽义务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1. “【 】业务”:是一项利用广西移动云资源满足集团客户在【□基础通信 □办公管理 □营销服务 □生产控制 □其他 】的通信和信息化需求,帮助集团客户提升效率和效益的业务。

  2. “【 】业务”部署方式:广西移动云平台是一个立足本区、覆盖全国,致力于帮助集团客户信息化提升的企业应用服务云平台,是一个面向集团客户提供行业应用的试用、咨询、订购、使用、客服等一站式服务的政企窗口。

  3. “【 】业务”网络通信:业务的语音、短彩信、流量等网络通信能力必须使用广西移动的通信网络。若应用是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下辖的专业公司、研发机构或其他省公司提供,则应用的语音、短彩信、流量等网络通信能力可扩展到中国移动的通信网络网络通信能力。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通过免费体验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 】业务,业务包含【 】等功能,免费体验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乙方免收甲方使用【 】的功能费。

  2. 【 】业务【 □具备 □不具备】集团短信功能,乙方向甲方提供专有服务代码【 】供甲方使用。短信功能可用于2方面:①在用户注册和需要验证等情况下,系统自动向用户发送一次性的服务短信,该用途的短信不收费;②甲方可自行编辑发送短信,该用途的短信统一以0.05元/条标准计费,由甲方支付。上述2种用途的短信,短信签名统一显示为【 】(3-8个汉字)。同时,短信条数的计算标准为每70字计算一条短信。

  3.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本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4.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付费银行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不得传播封建迷信信息,不得提供博彩有奖、赌博游戏服务及其他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6. 甲方不得向其用户倾倒、散布不受欢迎或者未经同意接收的电子邮件、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7.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与乙方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

  8. 甲方使用业务期间,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的网络环境使用,妥善保管账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加强账户管理不得外借,定期更新登录密码(含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将提前通过官网公告、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4.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5. 如甲方利用本业务从事了给乙方及中国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上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乙方将依法保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

  ü 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

  ü 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ü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ü 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ü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ü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ü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5.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市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市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6.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为【 】个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2.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涂改无效)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

  1.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当业务免费体验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若甲方未明确将继续使用甲方应用【 】业务,且未按【 】业务相应的资费套餐正式订购【 】业务及支付【 】业务使用费,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注销。

  3. 【 】业务免费体验期满之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应重新签订业务正式合作协议。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5. 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8

  有限公司:

  贵单位所发商票及工商银行济宁城东支行保函跟单样本收悉,经我单位联系贴现银主前期工作已完成函知如下:

  一、每单商票3000万元整,总额度8亿元人民币。

  二、时间三年(每半年换票一次)。

  三、一次性贴息为24%。

  四、每半年到期前十天(工作日)换票交割,并付利息427%。

  五、请你单位带齐相关手续,前往资方所在地,办理此笔业务一切事宜。

  六、资方单位带齐放款手续,前往山东济宁工商银行城东支行现场核行、开票、方款交割工作。

  七、往返路费及住宿费由贵方按排负责。

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合约书 篇9

  编号:__________

  甲方(网上电信客户):__________

  乙方(中国电信电信):__________ 分行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电信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电信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牡丹卡信用卡、贷记卡或灵通卡。

  二、乙方网上电信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BtoC在线支付,外汇买卖,代缴学费、贷款等服务。

  以上服务仅限于甲方本人的注册卡和账户。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电信服务,必须填写电信国电信电信网上电信业务个人客户注册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意遵守电信国电信电信网上电信章程》和电信国电信电信个人网上电信交易规则》。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经乙方查验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注册牡丹商务卡的,需提供单位授权书。

  甲方须在注册申请表上填明注册的卡号/账号。

  注册后下一工作日甲方可以使用网上电信服务。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电信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网上电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所有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发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六、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密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的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填写"网上电信个人客户变更事项申请书",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B2C在线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授权乙方记入甲方所注册的支付卡账户。

  八、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电信办理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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