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章程(精选3篇)
合伙企业章程 篇1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企业章程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南省郑州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合伙企业章程 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略)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____产生。董事任期____,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由___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年,由_______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