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4-11-02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精选14篇)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县________乡/镇 路_______弄_______号

  四至范围: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

  以上范围不包括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

  商业面积 平方米,

  其它物业类型面积 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本合同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全体业主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中甲方、业主、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三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照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 宅:

  高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多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独栋别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二)办公楼:______ 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四)其它物业类型 元/月·平方米

  (五) ;

  (六) 。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按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

  第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按签约年度调整:

  1、自 年 月起,每 年按照 (递增或减少)的调整,其中:

  l 住宅调整标准如下:

  高层 (%或元/平方米月 );多层 (%或元/平方米月 );独栋别墅 (%或元/平方米月 );

  l 办公楼: (%或元/平方米月 )

  l 商业用房: (%或元/平方米月 )

  l 其它物业类型 (%或元/平方米月 )

  2、其它调整方式:

  第五条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 (年/季/月)交纳。

  业主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出售物业交付之日的次月至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甲方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以及甲方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延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缴费用的,按照每日千分之 计违约金。

  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 、 、 种方法处理:

  1、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集欠费信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

  2、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第六条 本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一)包干制:乙方按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__ _%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________元的酬金。

  第七条 本项目采用酬金制结算方式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甲乙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采用酬金制结算方式的,物业服务资金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2、 ;

  3、 。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一次性补缴相关费用;

  2、由业主公共收益补足;

  3、 。

  第九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位于 路 号 室 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物业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十二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十三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租赁费,乙方可提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可在乙方收取的停车位租赁费中提取,具体标准如下:

  1、停车位租赁费

  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

  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

  2、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

  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

  停车位租赁费扣除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约定公布。

  (二)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向甲方交纳停车位租赁费:乙方应向甲方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1、停车位租赁费:

  露天机动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位 元/个·月

  2、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露天机动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位 元/个·月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取停车位租赁费的,应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租赁管理服务费。

  (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位物业服务费。

  停车位租赁费、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租赁管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同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 ;

  (二)棋牌室: ;

  (三)网球场: ;

  (四)游泳池: ;

  (五)其他: 。

  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第 种方式约定分配:

  1、 ;

  2、 ;

  3、 。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甲方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收费由甲方与乙方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由小区业主大会进行支配。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 (乙方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管;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账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应在其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物业销售前,向业主明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停车位租赁费等相关收费标准,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五)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六) 。

  第十八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 。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 ;

  (六) 。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十一条及附件十物业服务方案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十一条及附件十物业服务方案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承担下列第 种方式的违约责任:

  (一)以违约事项涉及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数相应减少物业服务费;

  (二) 。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 倍返还。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后,若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或法定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当收到不再续聘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并退出小区管理,否则应当按照每日人民币 元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进行移交。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或业主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

  (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办理相应手续。物业买受人依约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

  (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 、 、 等部位。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1、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 、 等设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 、 、 等设施。

  (七)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八)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一份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 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分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 费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纳;

  (四)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六)交纳费用时间:

  (1)甲方于 交纳;

  (2)业主于 交纳。

  (七)甲方或者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一比例交纳违约金。

  (八)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动车辆: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 等。

  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1、

  2、

  3、

  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于每 个月公布一次。

  2、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二)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 等有关部门或者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二)特约服务费

  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 建筑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物业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 。

  (二)乙方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五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第十五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 。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售房现场公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二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当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物业构成细目

  一、房屋建筑细目

  楼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 构总层数备 注

  总计:楼 幢 门 个

  附表二

  二、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型 号单 位数 量备 注

  附表三

  三、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型 号单 位数 量备 注

  附表四

  四、其他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3

  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邮编: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

  南至________;

  西至________;

  北至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物业: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________。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________。

  乙方采取以下第___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_______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________%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________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________(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________(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___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________;

  2、________。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 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________(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________;

  2、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________;

  2、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_______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________(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住宿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____用房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________。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________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________。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__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________代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甲方(签章)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4

  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年月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年月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区(县)路(街)。

  规划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

  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会所】:元/平方米月;物业: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

  第八条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a

  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第十条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元、【装修保证金】元、【装修垃圾清运费】元、【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6.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7.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可自行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

  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章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的,自完成查验交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

  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乙方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的约定,擅自将甲方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第二十二条甲方违反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在“业主一卡通”中预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物业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缴后甲方仍未续缴的,甲方应当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补充,见附件九。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5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__--27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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