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精选3篇)
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 篇1赠与合同(cac f gf),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社会捐赠合同与附负担的赠与之区别 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为一定得给付为条件,或者说受赠人接受赠与后需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1、受赠人有履行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目的性赠与情形中,受赠人的行为并非其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人只能根据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负担是从赠与财产中所为的给付行为,其给付的通常是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但是,目的性赠与中,受赠人的行为未必是财产上的,例如为求学而所得的帮助,求学这一行为并不是所谓的财产上的给付。
二、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的的赠与合同之区别 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不是直接针对受助人,所以,从捐款的发生和使用情况来看,其不存在人身属性。
2、合同性质不同。社会捐赠合同属于特种赠与之中的一种,在法律适用上,多数援引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特别法予之适用。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捐赠,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三种特殊的赠与合同之中的一种。且法律上规定有特别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会捐赠合同过程中虽然牵涉三方关系人,但合同的主体是捐赠人和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被认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的主体是募捐人和捐赠人,而受捐助人仅被认为是受益人。
三、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
1、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社会捐赠合同涉及三方关系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捐赠人与受捐助人之间的社会捐赠民法典律效果归属关系,捐赠人与募捐发起人之间的直接代理行为法律关系,受捐助人和募捐发起人之间的代理权授予法律关系。在我国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对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认识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应为募捐发起人和捐赠人,笔者认为,如果将受捐助人排除在社会捐赠合同的主体之外,
首先,不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体,那么其不能向后合同权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债权是不完全的,很难受到应有的保护,例如,合同中的撤销权、解除权、代位权等都因其不是主体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国又没有相应的规范保护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当之举,把募捐发起人作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订立合同等,则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
2、社会捐赠合同中三方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除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外,当社会捐赠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实现时,捐赠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其次,捐赠人的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穷困而得解除是捐赠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最后,对受捐助人适用捐赠财产的监督权。捐赠人对其财产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受捐助人应忍让捐赠人对其的监督。捐赠人有接受政府和社会表彰的权利,有选择是否公开捐赠行为的权利等等。捐赠人的义务: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受捐助人的权利义务。受捐助人的权利: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按社会捐赠合同之目的处分所赠财物的权利等。受捐助人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所捐赠财产用途之义务,接受捐赠人对财产使用监督之义务,保证募捐倡议及相关信息真实之义务等等。
(3)募捐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募捐发起人的权利是代为发布募集公告或倡议的权利,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依诚信原则,披露受捐助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权利等等。募捐发起人的义务是亲自代理募捐之义务,尽勤勉和忠实义务,积极行使代理权限,担保信息可靠真实之义务,基于诚信原则,披露捐赠财产使用情况之义务等等
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 篇2赠与人(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 ,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 ,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 甲方于每年至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 元整。
第三条 前述赠与自 年 计日时至 时止。
第四条 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若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 如乙方疏于 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社会捐赠合同与其他赠与合同的区别介绍 篇3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条 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 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