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战略合同

2024-07-04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股权投资战略合同(精选15篇)

股权投资战略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项目公司名称: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业务范围:______。

  2.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原股东(共人,分别为:______)各方决定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______万元。

  3.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或乙方)具有向'目标公司'进行上述投资的资格与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份。

  4.甲方已经就引进'______'及签署本协议条款内容事宜,已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鉴于上述事项,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就'目标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______'认缴'目标公司'新增逐层资本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注册资本增加

  1、'目标公司'原股东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人民币____万元,增加至人民币_____万元

  2、'______'以现金出资____万元占最终增资后'目标公司'____万元注册资本的___%

  第二条本次增资出资缴付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______'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全部出资额,其中第一期出资___万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

  '目标公司'在收到'______'缴付的实际出资金额后,应立即向'______'签发确认收到该等款项的有效财务收据,并于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______'该等出资的验资事宜。

  2、'目标公司'在收到'______'的出资款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应与银针基金共同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本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增加事项,确认新股东的股东地位,向'______'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股东名册,增加'______',根据各方提名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相关股东会会议决议,'目标公司'根据该股东会会决议,在该股东会会议后10日内办理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如果本次增资未能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目标公司'应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后10日内向'______'退还出资款项,金额为本金加计按一年贷款利率所计利息,计息期限为'______'向'目标公司'交付投资款之日至'目标公司'向'______'退还投资款之日。

  4、本协议各方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由六人组成,'______'有权提名一人担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选由股东方提名。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就本事项在'______'向'目标公司'注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对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资后,'______'将向'目标公司'委派一个财务人员进入'目标公司'工作,加强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条'______'转让事宜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______'拟转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池子比例,优先受让:对于不欲受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应同意并配合'______'完成向第三方所惊醒的出资转让,而不得对该等股权转让行为设置障碍。

  第四条重大事项

  '目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但特别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并应取得'______'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集团成员公司①设立任何子公司,投资任何人的任何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权,或②设立任何合营企业或合伙企业

  2、订立,修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或章程同类文件)

  3、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从事本公司业务以外的经营,变更经营范围,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公司停业

  4、①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②任何集团成员的破产,清算,解散或重组,或促使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依照破产法或类似法律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行动以寻求重组,清算,或解散

  5、在主营业务范围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资产出售计划范围之外,出售或处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资产或业务

  6、批准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证劵公开发售或上市计划

  7、'目标公司'发行,赎回或回购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关联交易

  9、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资本开支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成员公司的资本开支

  10、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计划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共偶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负债:或对外提供任何借款,或为非集团成员公司做出担保,保证,质押或赔偿保证等

  1

  1、更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或组成,或更改董事会席位的分配

  12、向股东宣布派发任何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或者批准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审计师的任命或变更,更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会计政策

  14、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重大交易。

  本条款所指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依据条款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条各方承诺

  1.'目标公司'承诺

  '目标公司'的成立,变更等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已获得不要的毕准文件,相关程序已经合法完成。

  在公司存续过程中,未发生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也未接受过相关处罚。

  本次增资事项已获得的有关部门的毕准,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同时本次增资事项所必要的内部程序已经获得通过。

  '目标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向'______'提交的、与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有关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答复及相关资料,均系真实、准确、全面吗,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且至本协议签署时,上述关于尽职调查的答复及相关资料所反映的'目标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被协议签署之时。

  '目标公司'已向'______'全面提交和介绍了所有相关情况,在任何方面不存在应向'洪范资产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项和风险,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对股东权益发生损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项。

  因未向'______'充分揭示相关情况而造成'洪范造成'任何形式损失的,'目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际到位。

  全部资产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导致资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识产权部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纠纷,并为'目标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标公司'已经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整取得从事其生产和经营主营业务所需要的资格认证。

  此等资格认证将专属于'目标公司'。

  2、'______'承诺:

  '______'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就本协议签署,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

  (2)照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缴付注册资本出资

  本协议项下所进行投资,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应履行之义务。

  第六条关联交易

  本条款项下关联方指:

  1、'目标公司'股东

  2、由'目标公司'各股东投资控股的企业

  3、'目标公司'各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人员及近亲属

  4、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

  '目标公司'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该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七条回购条款

  如在乙方完成对甲方投资之后起__年内(起始时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内),机房未能实现成功发行股票上市,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义务。

  回购金额按照

  ①乙方投资本金加计按年利率12%所计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权的比例缩占有的甲方即期净资产而这孰高的金额确定。

  如出现以下情况,乙方所拥有的该权利自动终止。

  乙方通过除上市之外的方式处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权。

  第八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项下'______'就其本次增资事宜而获悉的,对于'目标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秘密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

  除非经法律,法规许可,或经征得'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个方书面许可,不得将该等秘密信息披露,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项下增资之外其他用途。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影响协议他方支付相当于实际出资金额万分之五(0.5%)的违约金。

  如逾期满三十日时,守约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______'实际出资金额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管辖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好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类似理由拒绝实行本协议。

  2.'______'对'目标公司'在'______'注资钱所指定的股权奖励,激励方案无异议,但不参与股份支付等行为,如果因实施任何在'______'注资之前所指定的股权奖励,激励计划倒是'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及股本规模和结构发生变更,'______'所持股权比例不被摊薄。

  3.本协议有各方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北京签订,并于当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股权投资战略合同 篇2

  _________市民政局领导:

  股权投资就是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集合特定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团队的运作,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准上市公司,为其注入资金并提供“咨询+管理”的增值服务,在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投资收益后,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行业是一种集投资、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新兴行业,同时更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殊行业。

  近几年,股权投资在_________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_________就有近6000亿的民间资金,目前有超过30家的专业创投、股权投资、金融机构、公司,加上在外_________人办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以及各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的投资部,外省市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公司驻_________事处等,估计_________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超过60家,管理和控制的投资资金超过100亿人民币,是_________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推进_________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上市、并购和重组发展壮大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_________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很快,但与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区相比,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政策了解和理解不够;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之间信息交流不够,有时会为一些投资项目竞争而盲目抬高价格;部分股权投资机构、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没有合理的渠道,反映行业的诉求;需要资金的企业找不到投资者;外省来温的机构找不到好的企业或者合作机构等。

  为促进_________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壮大,规范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提升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企业的联系,我们拟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名单附后),联合本地以及外地的股权投资机构、基金、保险、证券、信托、担保、法律、会计等行业单位以及创新企业发起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是一家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股权投资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的宗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协调组织股权投资机构行为,实现行业资源共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与国内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管理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壮大投资公司队伍,帮助创新企业成长,促进_________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主要业务范围为:探索解决股权投资行业运作的深层次问题,促进股权投资行业新体制、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培训人员,开展咨询服务;为本会会员提供的其他各种服务。

  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拟请_________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恳请贵局批准同意筹备成立_________市股权投资行业协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

股权投资战略合同 篇3

  本股权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市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_____),注册地在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_____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_____%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_____%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

  (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陈述及保证

  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

  (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

  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审计

  (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

  第十九条知情权

  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终止

  第二十条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十一条终止

  (1)如果在投资人缴款前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实、事宜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发生,还是在其后产生或发生),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该违反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有关方对违约作出补救后60日内未得到补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c)发生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财产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下列情况下,权利方可单方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本协议所约定之本次交易将随之被放弃:

  (a)经由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c)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以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并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60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2)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保密责任

  (1)各方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以及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所知悉的公司业务、财务、技术、法律等信息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关联方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

  (2)下列情况不视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a)该资料是公开资料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b)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为争议解决而向仲裁机构提供。

  第二十七条放弃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第二十八条转让

  (1)各方已经知悉并同意,投资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有权利通过其控制的专项基金向公司缴纳投资款。若投资人行使这一权利,在缴款前,应将出资人、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及原始股东。

  (2)投资人若通过其专项基金实施对公司的投资,则本协议下赋予投资人的特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实际投资的专项基金继承享有。该项权利继承无需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公司及原始股东对此予以确认。

  (3)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原始股东、投资人及专项基金可另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但并不因此代替本协议的效力,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投资人或专项基金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承继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九条修改

  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只有经各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可分性

  若本协议中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第三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各方各持一份,其余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签署《股东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另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不时通知该方的其他指定地址。

  (2)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确定:

  (a)专人递送的通知,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b)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信函寄出日(在邮戳上标明)后的第10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c)用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特快专递寄出日第4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d)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单上所显示的传送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股权投资战略合同 篇4

  一、股权激励池条款

  1.各方同意,在其持有的甲方(标的公司)股权中,共计提取10%的股权作为期权池,未来用于进行股权激励或者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股权激励的人员名单、激励方案等由股东会确定。

  2.乙方所持代持的前述15%股权在激励给员工或者分配给新投资者之前所产生的分红收益及激励转让份额所得价款,各方按照其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优先清算权条款

  1.甲方进行清算(包括惯常被视作清算的事件,如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并购或重大资产转让)时,甲方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优先向乙方支付乙方清算优先款,清算优先款为乙方投资金额的1.2倍与甲方已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之和。

  (2)在乙方清算优先款得到足额支付之后,甲方应向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若有)。

  2.若法律法规对优先清算款的支付另有限制,丙方同意将其清算分配所得无偿转让给乙方,以完成优先清算款的支付,实现优先清算权。

  三、优先分红权条款

  1.乙方有权优先于甲方其他股东获得本次投资金额按8%(百分之八)/年(复利)计算的可累计的年优先股息。

  2.甲方向乙方支付优先股息后,如有剩余分红资金的,应在全体股东之间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各方应采取乙方认可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方式,以实现上述约定的分红权。

  四、反稀释条款

  1.若甲方后续增加注册资本(后轮融资),且该等增资的每一元注册资本的单价低于乙方增资价格,则乙方有权要求重新按照转换价格确认增资价格,并以此重新确定其应当获得的乙方股权的比例。

  转换价格=(乙方增资价格*后轮融资前的注册资本金额+后轮融资价格*后轮融资增加的注册资本数额)/(后轮融资前的注册资本金额+后轮融资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

  2.乙方通过上述方式重新确定后的持股比例与乙方转股获得的持股比例之间的差额,由丙方(各方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转让的比例)通过股权调整予以补足。具体为:

  丙方应当予以配合,以1元人民币象征性价格将丙方相应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成本。若届时上述调整无法以1元价格进行,则甲方及丙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使乙方以最低的成本完成调整。

  3.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反稀释条款:

  (1)甲方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2)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一致行动条款

  1.下列事项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

  (11)审议批准公司的任何对外投资;

  (12)审议批准公司任何关联交易;

  (13)审议批准金额(不含利息)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本数)公司融资借款;

  (14)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15)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关联交易;

  (16)决定公司保险方案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

  (17)决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

  (18)审核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9)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各方股东在处理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述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股东会召开时,各方应及时根据公司通知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出席股东会及对股东会议案进行表决的义务,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就行(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席股东会人数不足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就行等);各方方就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前述事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4.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前述事项前,各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采取乙方的意见在股东会上对该等事项共同行使表决权。

  5.如果各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各方对公司任何前述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各方应当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若再次协商后四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采取乙方的意见在股东会上对该等事项共同行使表决权。

  PS:上述条款为笔者根据实务经验站在投资方立场所拟定且仅为股权投资合同(或者增资协议)中部分条款,请在参考使用时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股权投资战略合同 篇5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______(“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订立并签署。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__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 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依据: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______市。

  2.3.2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4.2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公司,其经营场所为____市。

  2.5.3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____年。

  2.6.2 各合伙人确认,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____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为投资期。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 出资方式

  3.1.1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2 认缴出资额

  3.2.1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资缴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资在正式签署本合伙协议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一次性缴付。

  3.3.2 出资

  (1) 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该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提前三日发出,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出资付款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2)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资付款日或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达十日仍未缴清全部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的,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生效日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向其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之日。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

  (3)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 4 )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第四条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 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合伙事务执行

  5.1.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____ 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同意______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力义务。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 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5)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 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8)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0)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1)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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