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收入线标准以下);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3㎡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具有本县居民城镇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国企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企改革下岗离岗失业人员家庭;
2、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13平方米以上属危房或简易房;
4、家庭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交验的相关材料
1、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有关材料。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岗职工应出具下岗证明和再就业优待证明。
6、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属社区或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
8、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低保户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10、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由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包案单位提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
2、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3、社区或包案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备后,社区或包案单位对廉租房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住房(或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审核
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会同社区或包案单位予以审核。并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0天。
(三)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局审核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审核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于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审核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核部门,经审核后对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