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总结

2024-12-13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20xx年4月,在学院的安排下,我和另外几个同学有幸来到甘肃省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实习。在2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接触了各种各样的职务犯罪,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通过查阅检察院里的案件记录,我们发现今年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较往年有上升之趋势。近几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犯罪呈逐年递增之势,这与我们所接触到的实践一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化系统工程,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于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情况看,高学历者居多,且绝大多数是党员干部,这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我们在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所参与的几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从犯罪的动机看,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是职务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点。集中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方面。在我们实习所接触处理的7件案件中,全部都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这三种职务犯罪,这些犯罪都是集中在权力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据全国的统计数据表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这三项职务犯罪约占所有查处职务犯罪的79%

  (三)职务犯罪,形式多样,手段诡秘,包容量大。职务犯罪罪犯从作案形式看已不仅局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目前已扩展到经济环节的各个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存款、违法放贷、集资诈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私放罪犯等等。 (四)出现职务犯罪新特点:二次判刑。这一现象被认为是近年来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根据有关调查得知,二次判刑的人员原因有三类:一是经济能人型。这种人在第一次犯罪前一般是国有的厂长或经理,企业经营得也比较兴旺。释放后仍被一些人视为能人,并被一些部门或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重新聘到重要岗位上任职,又重新犯罪;二是业务专长型。这种人在某个专业性工作中有特长,第一次刑满释后仍被一些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视为“有用之材”,并再次使用又重新犯罪;三是社会背景型。这种人社会关系复杂,后台硬,刑释后,凭靠社会背景能迅速回到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中重要岗位上,并且又重新犯罪。我们此次在桂林实习有幸接触到一个出现二次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其于1997曾因挪用公款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由于其社会背景的关系又重新担任公职,结果又因为挪用公款被我们查处。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

  (一)信仰弱化、价值错位、道德沦丧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他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信仰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导致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错位,办事讲排场,摆阔气,贪图安逸和享受,从而滑向犯罪。 (二)权力本位思想、家长作风的存在是导致职务犯罪罪犯无视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产生腐败的又一个重要主观原因。一些职务犯罪罪犯视权力如生命,把它看作自身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只要集中,不要民主,从而使自己实际上脱离了民主施政的轨道,进而独断专行,乱拍板,乱当家,走上了犯罪。

  (三)失衡心理和绕行心理也是导致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人认为自己虽然有比较好的工作,经济条件并不差,但和社会上的一些有钱人相比,没有人家过得潇洒。不趁现在手中有权,抓紧多攒一些钱,就没有机会了。目前我国的公职人员收入普遍较低,这使得一些领导心理产生了严重失衡,由于作案手段隐蔽,初次得手,便侥幸过关,在双重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推动下,其滑向犯罪是必然的。

  (四)重“人情”思想严重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罪犯起初也是比较清正廉洁,但是,人情关系上却往往难过面子关,经不住诱惑,经不住亲友的死缠硬磨,最终触犯了刑律,这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从客观原因上看,体制因素和社会上腐败因素与个人因素的相结合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外在的动力,从而导致了大量腐败行为的产生。

  (一)在体制因素方面。由于我国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中,各种体制上的缺陷和漏洞被职务犯罪分子利用。

  (二)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下滑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思想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市场经济时期,人们传统的义利观发生了重大改变,突出的表现就是信用机制出了严重危机,欺、瞒、坑、蒙、拐、骗无不围绕着——“钱”在转,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严重下滑,官员办事不讲规则,企业赚钱不讲信用,这是腐败类职务犯罪。

  (三)近年来,某些职务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一旦获得自由,能够利用旧有的社会关系,迅速回到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中新的职务类岗位上,这些人有些本来思想素质、法律意识就比较低下,虽经过法律的惩处、教育和劳动改造,但因其思想基础不牢等原因,手中一旦有了新的权力,有能力捞取个人好处,就会重新犯罪。这是造成职务犯罪罪犯二次判刑的基本原因。

  (四)从法制建设的宏观、微观环境看,我国在防范职务犯罪方面还存在着“三个缺陷”:一是立法缺陷。表现在尚未形成健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应当看到,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关系的复杂的社会工程,只有不断加强立法,才能加强立法,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二是制度缺陷。当前对干部的选拔使用监督制度很不完善,难以保证干部队伍的质量和纯洁性,从而个别干部违法犯罪开绿灯。三是政策缺陷。表现在打击力度不够,政策协调性差,连续性不强,使一些职务犯罪者产生了“隔墙扔砖头,砸住谁谁倒霉”的侥幸心理。 四、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考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目前,虽然我国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在政府机关设立了一些相关监督机构,但是都未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在我看来,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体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各项体制。完善各种行政执法体制,通过完善立法,公开透明行政、公开执法杜绝各种权力集中和滥用,改革和完善机关单位的不合理机构设置,设置合理的权利运作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约束官员的权利,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生产力,消除职务犯罪的经济因素。要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经济行为,减少因经济活动无序而带来的各种职务犯罪现象 。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集中反映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每一例职务犯罪个案都反映着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反映出体制、机制、制度、法制的某一个或几个侧面的漏洞或问题,预防工作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属于社会性工作的范畴。体制建设和体制完善要着眼于全社会的角度。

  (二)完善各种监督监察制度。一方面,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同时加强自我监督。机关单位发生的职务犯罪,很大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内部监督机构的缺位。完善各种监督制度,主要是加强机关单位内部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党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监督等多种监督制度的建设,在干部选任,权力行使等方面加强监督。同时,通过倡导加强自我监督,提高外部监督的作用和公职人员抵制职务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完善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的建设,加强专门机构预防。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由监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具有其它机关和部门不可取代的优势,同进也具有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我认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是事后监督,未能在职务犯罪之前发挥好自己的作用。甘肃省成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在发现机关单位体制机构漏洞或者有可能出现职务犯罪情况是主动提供检察建议。

  (三)加强思想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思想教育是基础。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现代传媒迅速发展。各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的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党员干部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时刻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诱惑与反诱惑的考验,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为有效的防止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和非党员干部的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我们此次实习,我所感受到的是我国职务犯罪之严重,和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之任重道远。通过在甘肃省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实习,我既深化了所学理论知识,又锻炼了实践工作能力。在对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上,我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各项体制是根本,完善监督监察制度是基本要求,加强思想教育则应该成为常抓不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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