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5-09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
    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
    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
    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1999)执行。
    二、关于发文字号
    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
    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
    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xx号”;
    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xx号”;
    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xx号”;
    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xx号”;
    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xx号”;
    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xx号”;
    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xx号”;
    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xx号”;
    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xx号”;
    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xx号”;
    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xx号”;
    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xx号”;
    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xx号”;
    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xx号”;
    培训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xx号”;
    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xx号”;
    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xx号”;
    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xx号”。
    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xx号”。
    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1号”。
    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1号”
    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
    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
    三、关于发文概括语
    1、省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
    2、各市河务(管理)局。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
    3、局直各单位。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
    4、各县河务(管理)局。指各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
    5、局属各单位。指各市河务(管理)局及所属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
    6、局属有关单位。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
    7、机关各部门。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
    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自
    11月1日起使用。
    四、关于文件头上网
    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
    2、各市河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局文件上网的格式规范工作。
    3、详细技术问题请与山东黄河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0)7018、(80)7019。
    五、关于规范使用单位名称的问题
    各单位文件、信函、会尝标语等需要标识单位名称时要使用规范化全称或简称,字体使用规定的简化字,不要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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