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年××月××日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大写:×× );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 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元(大写:××);
3、乙方承租后为承租房屋添置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 煤气等费用人民币××元 (大写:××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 元。
三、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甲方租金、欠缴水、电费相互折抵(或折抵后甲方/乙方须向对方另外给付人民币××元)。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 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帐号见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