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范文:关于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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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是人类社会的“半边天”,与男子一样,同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同是人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促进男女平等作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之一,男女平等被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1995年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xx同志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这是党和国家在总结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丰富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地位的尊重和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加强妇女干部培训教育等方面对推进妇女干部参政议政进程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在实际工作中,女干部退休的年龄问题,却一直是阻碍女干部与男性平等参政议政的实际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男女平等国策的深入贯彻。

一、妇女干部退休政策的演变和落后于时代的特性

我国对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的规定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同意,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退休。1978年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沿用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男性六十岁退休,女性五十五岁退休。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退休年龄作明确的规定,继续沿用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女干部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仅违背了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也与我国妇女人才的现状和作用相距甚远,显然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

一是使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损害。由于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在培养选拔时,一般50岁左右的处级女干部就不再继续提拔。而同龄、同职的男性则不受影响。在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不少省(区市)在内退年龄的规定上,实行处级女干部50、 53岁离岗,55岁退休。女性比男性早5年提前离岗,严重挫伤了女干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了正职和高层女领导干部的选拔,造成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二是使女性经济利益受损。按照现行的工资制度,公务员退休后,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基本工资)按90%计发,不满35年的,按85%等比例计发。由于女干部提前退休,大多数女干部,特别是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女干部,很难达到35年工龄。如果女性是硕士生、博士生就更无法享受这一待遇,出现了“学历越高,参加工作时间越短,退休金越少”的现象。

三是女干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困难。为解决男女干部退休年龄不一致问题,人事部、中组部曾于1990年和1992年分别下发了《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女高级专家、女处级干部可60岁退休。但因附加了“确因工作需要”、“内部文件不转发,不宣传”等条件,从而难以落实,造成“法律上公正”和“事实上不公正”的局面。

二、解决女干部退休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女性高层次人才不断涌现,家庭负担日益减轻,如果继续实施使她们比男性提前5至xx年退休的政策,在客观上导致男女不平等。“特别是造成了女性退休待遇低于男性,严重影响了妇女的生活水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严重影响了妇女的发展和其他各项权益的实现”。健康的身体给予妇女旺盛的工作精力,愉快的工作环境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给予妇女进取的工作动力,为更好地发挥妇女干部“半边天”作用,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妇女的积极贡献,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女干部退休年龄为60周岁

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女干部,不论职级,退休年龄均为60周岁。

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

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进步,社会进步不等于妇女发展,应把男女平等与人口、资源、环境等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依靠国家法律、政策加以约束和指导,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转化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指标,不应认为只是个软国策或只是个概念和口号。

增强妇女自身建设,促进男女在社会各个领域同步发展

营造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空间,通过法律、政策、教育、舆论等手段,促进女性与男性共同的解放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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