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XX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XX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市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本市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五、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8591013。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XX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