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防火、防毒、防盗责任状

2024-12-18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的防火、防毒、防盗“三防”安全工作,确保师生、食堂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学校决定对校属各食堂实行“三防”工作目标管理。学校总务处膳食科为学校实施对食堂“三防”工作的监督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和校属各食堂的负责人或承包食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目标管理责任状。具体责任条款如下:

第一条  食堂“三防”是做好后勤服务的第一前提。各食堂必须以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以“三防”责任重于泰山并压倒一切的原则,切实做好“三防”安全工作。各食堂的“三防”工作务必先于一切工作进行,食堂一切运营只能在“三防”工作完备之后方可计划、部署和开展。各食堂要在做好此项工作的同时,应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条  各食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公布的《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学校总务处下发《关于对水源、蔬菜安检残留农药情况测试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制度,规范和做好食堂“三防”工作。

第三条  各食堂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层级负责制。各食堂的负责人或承包食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食堂“三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及班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各食堂必须建立健全“三防”安全的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结合本食堂实际制定出“三防”安全工作的规范程序和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与此同时,各食堂要强化“三防”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三防”意识,做到人人高度重视“三防”并切实做好工作。

第五条  责任目标

一、防火目标

1、保证做到按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材。

2、保证做到员工熟悉消防知识,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3、保证做到在食堂安全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立有“安全出口”的指示灯箱。

4、保证做到在食堂的所有消防安全通道不堆放任何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5、保证做到食堂若要改变原来电源输送线路,或要新增电源输送线路,必须报告膳食科等上级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改变或新增;保证做到对食堂老化的电线、开关等用电设施,以及超负荷用电等情况要及时报告膳食科。经膳食科、总务处审核后,由总务处派员维修、整改。

6、保证做到食堂盛装柴油的贮备器、输送柴油的管道、炉头的油路开关必须安全可靠。

7、保证做到食堂使用的液化气罐必须在安全使用期内;液化气管、特别是中压炉的液化气管均必须使用优质管;保证做到与液化气罐、炉头相连接的液化气管的接头牢固可靠。

8、保证做到在下班时,食堂的所有“水、电、气、油”的开关全部关好。

9、保证做到一旦出现小火患,要确保做到能及时扑灭。

10、保证做到一旦出现火灾情况,要确保做到不造成人身的伤亡事故。

二、防毒目标

1、保证做到食堂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

2、保证做到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

3、保证做到对所购进的食品、餐饮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4、保证做到生产间、销售间禁止外人进入;并做到有关部门及学校领导即使检查工作,若没有本食堂办公室以上领导陪同的也禁止进入。

5、保证做到不出现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

    三、防盗目标

1、保证做到每天对食堂的设施、设备、用具认真检查。

2、保证做到每市的现金入保险柜,第二天按时存银行。

3、保证做到下班时关好门、窗,门上锁。

4、保证做到24小时有值班人员进行保卫。

第六条  汇报制度

一旦出现“三防”事故,保证做到: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遇重、特大事件,可迅速越级上报。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对不严格贯彻落实“三防”工作、对“三防”工作执行不力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食堂的第一责任人就地免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三防”工作思想麻痹、心存侥幸、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和具体责任人,虽不出现事故,一经发现将作降薪、降职(免职)或辞退处理;

二、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事故者,将从重从严处理,并一律追究其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将责任追究的关口前移,坚决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三、食堂承包责任人的“三防”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奖励办法

一、对“三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突出贡献的食堂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在“三防”安全工作中取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纳入评先评优、晋升级别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责任期限:自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

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学校后勤处存档一份,膳食科和签订责任食堂各保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大学后勤处                                食堂名称:

 

处长:                                      责任人:

 

                        XX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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