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村卫生站: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和我县《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理顺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职能,规范就医程序,加强对新农合转诊(转院)病人管理,强化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合作和与上级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合理调节病人流向,引导病人就近就地就医,减轻病人负担,确保基金安全,医院利用职工大会、晨会、组织科室学习,各科室要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工作。
二、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公卫科要组织召开乡村医生会议,认真学习充分熟悉和掌握转诊(转院)相关流程和政策,同时,印制、发放宣传单并签字确认、设置宣传点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参合农民进行广泛宣传,让医务人员和参合农民充分熟悉和掌握转诊(转院)相关流程和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要坚决避免参合农民因不知晓政策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转诊(转院)原则
1、坚持“三首”(即:首院、首科、首诊)制度基础上的逐级转诊(转院)原则。按照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参合农民原则上应在本辖区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因条件限制对参合患者无法诊治的,可逐级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时由首诊住院医师按实填写《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同意,报院领导签字后(明确由院带班领导签字,如带班领导不在,电话请示由院行政值班签字),方可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和跨区(县)转诊(转院)(但县与县之间签定互认合作协议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需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或家属须在转诊(转院)后三日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备案。联系电话0x1-66x77。
2、外出务工和临时居住人员住院申报原则。参合农民凡在县城和县外务工或临时居住期间因病或因探亲、访友等原因在异地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三日内电话告知县合管中心登记备案。
3、实行双向转诊原则。上级医疗机构接诊的转诊(转院)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可以转回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康复性)治疗。
四、转诊(转院)条件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原则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医生经检查会诊,如遇不能有效诊治的特殊疾病患者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级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本级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疾病;
3、危、重、急病人;
4、住院治疗超过7天(含7天)以上,病情仍未好转或加重的。
五、 转诊(转院)程序
1、 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合患者在转诊(转院)时,由接诊经治医生按逐级原则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签字同意。
2、参合患者携签署好意见的《转诊转院审批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到转往的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3、镇中心卫生院无法处置的急、危重病人直接转县级医疗机构的,由卫生院出具初步诊断证明并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因病情危重需立即转往市级或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先行转诊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凭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门急诊诊断证明及时到镇合医办补办《转院转诊审批表》,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 转诊(转院)纪律要求
1、转诊(转院)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凡转出的病人,必须认真登记备案。
2、要加强医患沟通,病人转诊(转院)应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将转诊(转院)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往医院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并提供病情摘要,医患沟通情况要记入病历。
3、要密切协作。首诊医疗机构要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并积极协助转入医院做好接诊相关工作;同时转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转院)病人交接工作。转诊(转院)病人交接情况应详细记入各自病历。
4、对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和接诊医生擅自越级或跨区县转诊(转院)的,其所产生的补偿报销费用由转出的经办医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