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现状
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入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1],符合了各时代的要求,为高校学生管理指明了方向。可以说,现阶段我国已基本形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有关规定学生管理的法律框架,但也应看到其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关于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中法律严重缺失和混乱。例如,高校学生管理事项就没有列入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之内;另外,在自制的政策中,一些高校甚至私自创制了不符合实际、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的新处罚或新义务,并且在具体操作中,高校有许多地方与自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使得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困难。二是在学生权利保障的程序规则方面,高校显得主观化、随意性很强,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体现实体的公正性,一些高校重实体、轻程序,在处理校园行政诉讼案件时,往往高校做主,否认学生参与权,不能从程序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单一,目前学生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不清,为学生正当维权的途径设置了障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学生可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申请行政复议,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3]。此外,高等学校管理者法治观念、学生维权意识淡薄,也是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的建议
(一)强化高校学生管理中行政法治理念
“以学生为本”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高校要将学生当成教育的主体,增强高校服务意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主人翁地位,除此之外,作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人才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管理者更应该要牢牢树立法治观念,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深深融入行政法治精神,才能适应高校时代发展,也是科学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一是要增强制度的认同感,法律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具有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高校应认真学习并贯彻现有的学生管理法律,承认制度的权威,树立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识,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二是突破传统学生应无条件服从,重义务、轻权利,“师道尊严”等观念的束缚,将学生摆在独立的、自由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主体地位,才能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地尊重学生的权利。
(二)健全学生权利保障的行政程序规则
高校在具体的学生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法定行政程序给予学生充分的权力,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例如,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对于给予学生发表意见的机会、顺利进行申述有重要的意义,能有效达到保护学生利益和实现管理双赢的效果。一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立法听证”[2],现阶段,高校在对学生管理中主要是自制内部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制度的合理性,高校应该经过一定的听证程序,作为制度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即让学生参与到校规校纪的制定,对于去除制度的偏私和武断、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重大事项听证”,关于高校扩招计划、课程和教学改革等等,高校应讲究集思广益,通过听证的形式择优选择方案,增强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为更好地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提供良好的渠道。三是“惩罚听证”,高校中制度中关于开除学籍、退学、警告处分等教育惩戒是学生关注的重要话题,这些事关学生特殊利益,更应该要经过听证程序,对保障学生权利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应保留被惩学生的申辩权,并举行学生参与的公正听证,才会避免教育惩罚的随意性,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处分行为。
(三)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
一些高校制定的“男女学生同居开除”、“大学英语四级不通过者不准获取学位证书”等“土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校的管理压力,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关于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处分不规范等管理纠纷,因此,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是现阶段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政行为亟须解决的难题,高校可通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置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畅通救济渠道、健全校外救济制度等来及时消弭争议,保障学生救济权利。例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实践中,有的高校就根据自身实际,设置由学校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3],以此来受理学生管理纠纷的相关事项,有助于高校根据事实做出公正的决策,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高校学生管理还存在法律严重缺失、行政程序规则随意性强等问题,为此,笔者以行政法学角度,提出强化高校学生管理中行政法治理念、健全学生权利保障的行政程序规则以及完善学生管理纠纷救济渠道等措施,以期高校更好地对学生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