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领域专治检查情况汇报

2024-05-11下载文档一键复制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22]12号)和国家质检局、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22]191号)文件精神,依照商务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22]68号)的通知精神和省商务厅商运通[2022]27号文件要求和部暑,市商务局从2022年5月下旬开始,以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品牌,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在第一阶段主要对全市酒类流通领域重点开展了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基本情况
到目前为止,全市现有酒类经营者已登记备案家数达到1204家,其中,酒类批发企业47家,酒类零售企业1157家,生产企业3家。上传到酒业管理信息网上的备案登记数达237家,占比100%;目前我们共领取各类《随附单》累计11件,550本,27500份。酒类批发企业领用《随附单》的有12家,占比%;酒类零售企业索取《随附单》的有118家,占比%,全市从事酒类流通经营的人员有1211个。
二、主要成绩
本次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累计60人次,检查销售单位27家,检查餐饮单位29家,检查进口商2家。在检查酒类登记备案中,发现有347家单位未办理酒类登记备案;在《随附单》专项检查中,发现有31家批发企业未领用,有423家零售企业未索取《随附单》,占比相当大。
三、主要做法:
(一)市商务局组织召开各乡镇经贸办主任或分管副镇长会议,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文件,培训登记备案的注意事项及其方法,分乡镇分解任务,逐一落实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各自辖区内的酒类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
(二)对全市较大的批发企业和生产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在这些企业中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加以规范。
(三)加大宣传力度,除了在本局及三峡网站刊登酒类流通登记备案的意义、作用、程序、办法等信息外,还通过广播、电视和本系统的文艺表演团队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宣传,向公众及全市所有酒类经营者送、发宣传资料XX多份。
(四)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做到“两查”:一是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办理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二是查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等情况。
(五)全面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落实。主要是开展“五查”: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含连锁企业配送中心)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二查酒类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三查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行为;四查酒类经营者填写是否详细、真实记录了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查酒类经营者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对未按要求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者,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补办“随附单”手续后再上市销售。
(六)严肃查处假冒侵权违法行为。我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酒类商品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开展联合督导检查。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等检查为切入点,与酒类生产企业加强联系,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有假冒侵权行为。根据举报、投诉定向开展检查。通过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管理。
(七)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强化酒类流通监管力量,建立持久、可行的监管制度;积极争取政府和各乡镇工办的支持,解决酒类流通管理中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问题。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在行业内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加强酒类经营者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存在的问题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率低。全市未办理备案登记的347家,占全市总家数584家的59.4%,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的仅不到40%,远远没有达到批发100%、各乡镇零售经营者达到95%以上的目标,后期整治任务还相当重。
(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低。城区批发经营者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仅27.9%,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业)经营者索取和保存酒类流通随附单仅21.8%,也是远远达不到批发、零售经营规定占比目标,下阶段需要加大力度。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还需增强打击力度,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逐步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管理的各项制度,达到专项整治的目的。从而使全市酒类流通领域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正规化、规范化,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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